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南京老旧小区到处都是停车难,应该建立收费停车场管理
先说结论:人防车位的租赁受《合同法》保护,20年后无偿使用的条款也受《合同法》保护。 地下车位,尤其是人防车位,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特殊性。特殊性在于《物权法》没有对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做出直接描述,以至于地下车位的确权目前没有全国性的法律依据,因此绝大部分城市地下车位(包括非人防车位)没有产权证。而另一方面,《防空法》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描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一边是可以出售、出租,另一边却无法进行确权颁证,这就导致了一定程度的争论与混乱,车位的问题已经争论了十几年,依然没有制度上的解决方案。这些争论甚至直接写入了很多判决书。 在这样的背景下,法院倾向于将这种车位的长期租赁认定为“名为租赁,实为买卖”。所以尽管签的是租赁合同,实际上就是买卖合同,不受期限的限制。
谢邀!
众所周知:小区地下停车位,分产权车位和人防车位两种。
产权车位,顾名思义,就是可以正常办理产权证的车位,属性和普通商业用房一样;
人防车位,平时作停车用,战时作人防工事用,有的城市(占大多数)不能办理产权证,只能转让使用权或租赁,有的城市(上海、广州、重庆、厦门和柳州等)可以正常办理产权证,与普通产权车位无异。
根据《物权法》和人防部门相关规定,这两种车位都归属于(或使用权)开发商,业主只能通过“赠予、租赁或转让”获得。
许多普通业主一听到人防车位(尤其是不能办理产权证的),似有谈虎色变之感,唯恐避之不及!其实,这两种车位使用时都是一样的。产权车位,购买后心理上比较放心,但价格较高,二次交易时,因其属于商业性质(非住宅),税费很高(可能达到转让价的30%左右,不同城市,不同买卖情况有差别);无产权证的人防车位,购买(使用权)时价格较低(通常低20~30%左右),转手时无税费,只是心理上有点不放心而已!
总之,两种车位,各有利弊,但都一样使用,无须厚此薄彼。
谢邀,我是从事房地产行业的,关于人防车位能否买卖,能否办理产权证,发现大部分人还停留在十多年前的老思想中,不动产权登记出台后,国务院也出台了相关支持鼓励建设停车位的政策以及可以办理权属的文件,现在有的城市人防车位已经开始可以办理产权证了,我们先来看看人防车位的属性:
《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由于在和平时代人防工程的战争防御功能并未得到多大程度的发挥,但鉴于建设人防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为了兼顾投资者的利益,《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要点提炼:
1.小区的人防车位,是根据国家规定依法建设的,不是违规车位。
2.地下人防车位,建设成本高,按法律规定人防车位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一般来说,开发商出资建设人防车位,即享有该车位的收益权、使用管理权等。
虽然早在2016年出台了相关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各个省份也出台了一些管理条例,但是部分城市还未出台相关停车位办理产权证的业务和办理政策,涉及的人防车位的权证办理就更加难上加难了。但是,目前也有些一些城市已出台试行办法,很多产权证(含人防车位)办理的政策是走在很多城市的前面,比如湖南郴州市,我觉得适合各地借鉴和参考,如果郴州的试行办法很成功,我估计会在全国推广!下面不多说,直接看图说话,有图有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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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分产权车位和人防车位和共有车位
产权车位,开发商有权处置,租赁合同最长20年。
人防车位,要看成本是否是开发商投入,否则归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处分。
共有车位,一般是地上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处分。
租赁合同最长是20年,到期后开发商如果口头承诺,实际上不太靠谱,20年后开发商还在么,20年的物价呢。
人防车位很多地方的规定是不得长租,如果签20年的,是违规的。
物权法:国家财产禁止买卖。
开发商没有所有权,没有出售出租权。
人防车位国防建设,公共设施,业主避险地用益物权,依据物权法,属业主所有,需经业主大会通过,收费属人防维修专款专用。
建议,由国家制定统一收费标准,入人防专属账户,欠费自动停止服务。保障国家财产,避免被截留瓜分。根本无需增加人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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