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32条理解正确_民法典1209条如何理解?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12:31:17 人阅读
导读:民法典也好,两会的各项决议也好,咱百姓,虽然不可能精通于此,但有一条我坚信,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政府,出台的各项法典,法规,各项政策条例,都在维护国家统一,为维护...

民法典也好,两会的各项决议也好,咱百姓,虽然不可能精通于此,但有一条我坚信,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政府,出台的各项法典,法规,各项政策条例,都在维护国家统一,为维护全国人民的利益,实现美好的生活而出台的,利国,利民的,希望国家更强盛,人民更幸福伟大的国家,伟大的人民,圪立在世界的东方!

所谓法典就是同一门类的现行法律、法规经过整理、编订而形成的系统的法律。而民法典就是现行民法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经过整理、编订而形成的系统法律。

民法典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而是民事法律的集合体,是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正是因为它是一个“集合体”,所以加了一个“典”字。

民法典包含了民事活动中从大到小的的很多方面,如合同订立、公司设立、离婚、继承、买卖等,可以说是一部“社会科学百科全书”。

目前我国的民法典尚未施行,我国的民法典草案将在接下来5月22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进行审议。从目前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全文可以看到,民法典草案共分为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负责,共1260条。

一、新旧条文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实务适用要点

1、本条吸收借鉴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关于机动车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新增了机动车管理人概念。本条中的机动车管理人是指通过机动车所有人的委托、租赁、借用等合法方式取得对机动车的占有、使用、收益,并且因将该机动车再通过出租、出借等方式交由他人使用而对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负有与相同情形下的机动车所有人相同的注意义务的人。


2、由于民法典第1213条已经明确规定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与侵权人赔偿责任之间的顺序和关系,确立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顺序的基本原则,故本条将侵权责任法第49条中关于“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进行了删除。


3、本条规定仅适用于基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同意所导致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机动车使用人发生分离的情形,除了所列举的租赁、借用等常见情形,还包括委托、机动车试驾等。对于非基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同意所导致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机动车使用人发生分离的情形,适用民法典第1212条、1215条的规定。


4、本条吸收了司法实践中以营运支配和营运利益作为确定机动车赔偿责任主体的判断标准,由作为控制和开启危险并享受营运利益的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中明确“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5、本条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赔偿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过错类型包括两类:(1)对机动车管理方面的过错,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中列举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关于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缺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一致,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2)对机动车使用人选任方面的过错,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中列举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6、本条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赔偿责任属于按份责任,并非连带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承担的责任大小,应当考虑所有人的过错以及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综合判断。根据民法典第178条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在基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同意所导致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机动车使用人发生分离的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机动车使用人并不构成共同侵权,且无其他可以适用连带责任的情形,故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按份责任。

其父有分割权

夫妻共购商品房,说明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期间,用二人共同的劳动所得,共同创造的收入,为改善居住条件,经过共同商定,买了这套商品房供二人居住。这套房就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夫妻共有。

女方去世,《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原由夫妻共有的这套商品房,却由女方病世,而丧失了共有的基础,女方的法宅继承人有权提出对这套房子的分割。他提出分割的理由是源自对女儿遗产的继承权。

在一般人看来,夫妻二人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别人无权分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有财产是不可分割的。但是夫妻关系发生变化,一是一方死亡。二是离婚。这两种情况都表明共同共有的基础己经丧失,死亡继承需要分割,离婚需要分割。

女方死亡后,谁来继承,看她有谁是继承人,按第一顺序,第二顺序。如果母亲去世,只有父亲健在,没有子女,没有兄弟姐妹,也没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那么女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二位,一位是配偶也就是丈夫,另一位是娘家爹,父亲。

商品房的一半,也就是1/2为丈夫所有。另一半才是女方的遗产,在一般的情况,平均分配遗产,也就是丈夫和女方的父亲各继承遗产的1/2,丈夫占商品房的75%,女方父亲只占25%。丈夫和女方父亲协商,谁要产权给谁找差价。那就要对商品房进行市场评估,如果价值100万,假设丈夫要这房子,付给女方父亲25万,假设女方父要这房子,就付给丈夫75万。写好分割房产的协议,在继承书上签名,这套房子就分割完毕。

如果这套房子女方父亲要,需要到不动产产权登记中心办理继承过户更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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