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赔偿款属于共同财产_工伤赔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07:06:49 人阅读
导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婚后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一方的名字,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婚后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一方的名字,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双方结婚时由一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购置的房产,婚后夫妻共同交付的供房款以及为房屋装修所支付的相关费用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对这些费用进行分割,至于一方父母的出资部分则要依据当时的具体约定来处理。 (3)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后买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工伤保险赔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社会保险机构或企事业单位支付工伤职工本人的赔偿,依法属于工伤职工个人财产。我愿意回答社会问题,请关注我的头条号。如您认为我回答有道理,请给我点个赞,欢迎评论与互动。

只要结婚证合法有效就可以根据婚姻法来理解。

不知道出意外具体包含什么,反正婚姻法中有规定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等是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如果出意外说的是死亡的话,那么就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了。

要通过继承赔偿款归没有出事的一方。

我是怎么理解的

作为一个男人,能提出这样的问题。,

我也确实挺佩服你的,哥们。

你真给男人丢脸,连最起码的一丁点的绅士风度,你都没有的。


如果我没理解错误的话,你们的生活状况是这样的:

1。结婚,你没出一分钱,等于是就对了一个人上阵。

婚后,你们住在岳父母家里,

有一辆车,应该是妻子买的,不然像你对钱财这么斤斤计较的一个人,

怎么可能允许车子登记在妻子名下。

人家是空手套白狼,你是空手娶妻,厉害。


2.妻子工资比较你,工作比较好。家庭经济条件比你好,

这很可能是你选择她做妻子的理由,

假如没有这些附加条件,可以说,你是绝对不会选择她做你老婆的。


3。她出了车祸,虽然生活可以自理,

但赚钱比以前少了,算是个残疾人,

在 某些方面可能需要你的帮助,所以你干脆利索,

一不做二不休的,想离婚。,这可以理解,毕竟,渣男嘛。


4.离婚当然没问题,但你再一次颠覆我的三观的是,

人怎么可以无耻到这种地步 ,

婚还没离,你就在想,怎么更多的争取到财产,

以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再娶。


5.哥们,不知道你相不相信因果报应,

你就不怕你得到钱以后再娶一个老婆,

万一哪天你残废了,你未来的老婆拿着你的残废补贴的钱跑 了,

试想一下,你会是哪个心情?


一个女人,在你一无所有的时候选择了你,

并且,在家庭关系里面,付出应该一直都比你多,

而你,在她最难的时候,想的不是怎么去照顾她,

却是落井下石,

真的佩服你能想,能做,让我见识了人可以无耻到如此地步,

但凡你还有一点点良心的话,、就放过这个女人把,

尽早离婚,离开她。拿着你应得的钱,滚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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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应当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是用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是用地单位对失去土地的农民,为今后生活出路给予的一种补偿,不同于男女婚后一方接受赠予的财产性质。土地征收补偿费不应归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而是对一方婚前承包土地的延续,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归被征地一方所有。因此,土地征地征地补偿费不能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实践中是怎么处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离婚纠纷案件的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在处理涉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离婚纠纷案件时,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财产性质也存在较大的争议。但主流观点还是认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该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范围。理由如下:

(1)安置补助费具有人身专属性。取得安置补助费的前提是享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可见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地农民今后的生产、生活的补助费用,牵涉到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农民失地后的生产生活及今后的出路问题,因而安置补助费专属于被征地农民个人所有较为合理。

(2)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界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符合公平原则。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是被征地农民今后生存的主要依靠,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意味着分给另一方一半的土地补偿款的话,失去土地一方将永久地失去一半的生活保障。而且另一方多数也来自农村,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也就是说他(她)在原居住地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法律允许另一方来分割失地一方的生存依靠,则双方的生存依靠是不平等的,因此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公平的。

(3)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界定为夫妻个人财产有法律有法律可依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从该条规定可看出,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是用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的。

因此,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属于对一方婚前承包土地的延续,是失地一方另行创业的生产补助费用,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这对被征地农民较为公平,也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如遇此类纠纷,失地农民可以请专业律师运用法律和法理来主张土地征收补偿款属于其个人财产,不能进行分割。

婚前承包土地,婚后取得的土地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案是应该不属于!

法律上虽然没有明确这个土地补偿款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我们可以参考最高法院《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以此类推。

这个纪要指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买断工龄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款都具有人生专属的性质,应该直接属于受害人,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土地补偿款是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补偿。婚前承包的土地是专门针对于夫妻一方的,具有人身的专属性,所以也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份土地补偿,主要用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结婚以前,夫妻双方在各自所在的农村集体承包了土地,分别属于不同的两个农村集体。按照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各自在各自的农村享有土地补偿权。

不过,虽然土地补偿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作为平时的土地收益,也就是夫妻种地所得的收益应该属于共同财产。

应该是男方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个人财产包括:1、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由于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关系密切,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专属于个人所有,而不能成为共同财产。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为被拆迁的房屋系男方婚前个人所有,财产形式不过是由房屋变成了拆迁款,形式的改变并不影响财产的性质,因此是男方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夫妻共同劳动收入,或者受赠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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