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社保的劳动合同有效吗_为员工买社保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09:48:37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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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您好,为员工交纳社保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吗?首先作为企业单位来讲,那么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才会为员工缴纳社保,所以说缴纳社保的过程中应当来说是需要提供劳动合同的,当然作为企业单位来讲,如果说是集体申报或者说整个很多员工一起申报的话,那么不提供劳动合同作为公司,提供法人章进行申报也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所以劳动合同只是一个形式,当然很多地区如果通过公司对公的方式来激励申报的话,那么提供了法人章,足以证明这名员工是你所在工作单位的员工,因为如果不是你所在工作单位的员工,那么作为一个公司来讲也不会给这名员工来交纳社保,很明显社保部门它不会因为劳动合同来选择交纳或者不交纳社保的一个问题,而是根据作为公司来讲,只要是公司愿意承担这个员工的个人社保,那么都应该正常的来接受社保的正常申报。

所以说缴纳社保的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提供个人合同的,当然如果你提供个人合同也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作为我们个人来讲,在转移社保的过程中,是要开具社保的接收函,那么这个社保接收函开具的前提条件就是你必须在这家企业单位工作,并且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所以说实际上劳动合同它是一个前提条件,没有这样的前提条件,就谈不上缴纳社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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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好,请问和公司签订自愿不交纳社保的协议,那么这个协议有效吗?这个问题我可以很肯定的告诉你,签订这样的一份协议是无效的协议,为什么呢?因为任何愉悦于法律之上的行为都是属于无效的行为,因为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只要企业单位和员工建立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就应该依法为自己的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保,所以说这是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任何逾越于法律之上的行为,那么很明显都是属于无效的行为。

当然作为员工来讲,那么签订这样的协议无可厚非,是想让自己的工资到手的待遇更多一些,因为个人所承担社保的费用很明显就不需要再交了,所以说自己到手的工资更多一些,如果说你所在的工作单位承担五险一金的费用,甚至来说一个月可能会扣除1000块钱以上的一个费用,那么这样一来的话,自己不缴纳社保很明显,工资收入水平可能就会多个1000块钱,所以这是很多员工的一个想法。

但是殊不知放弃社保待遇对于自己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可以说是影响一生的,因为累计缴费年限将决定自己今后养老金的待遇,并且如果说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自己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话,那么是不能够直接来办理退休的,所以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于自身来说是非常关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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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1、劳动合同的签订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属于无效条款。但并不影响其他符合法律法规条款那部分合同内容的法律效力。

2、因为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缴纳的社会保障。因而劳动者所在企业必须依法予以缴纳。如果没有缴纳社会保险,那么企业存在违法用工的情形。你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社保缴纳问题;如果协商不成,也就是企业不愿依法缴纳社保。可以到劳动局申请仲裁。

3、你也可以随时要求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通过劳动仲裁或司法诉讼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即要求企业根据你的工作期缴纳你的社会保险;同时你仍可主张企业给予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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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哪些法律条文?

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给缴纳社会保险,肆意克扣工资,强迫加班,不给加班费等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形仍然司空见惯,但说实话总体情况比前些年好转很多。目前此类违法行为多存在于劳动力密集的、老板法律意识淡薄的中小企业。要是真遇到单位不给签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合法合理呢?我们该如何维权呢?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

极速法理给劳动者们哪些维权建议?

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第47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建议向单位主张:

  1. 支付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2. 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

  3. 如果为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最多12月的双倍工资。

极速法理建议劳动者们这么做?

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时,你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关证据。具体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劳社部发[2005]12号)的文件规定“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工装工牌”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或物件;

  3.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 考勤记录;

  5.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你可以据(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工装工牌”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不限于此规定)来提供证据材料。当然证据越多越好,充分证明你和用人单位的实际发生劳动关系。

建议你先和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一致,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并向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部门提请劳动仲裁或故建议你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诉主张你的权益。希望大家的麻烦事尽快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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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若是企业管理者推荐阅读《不签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潜在风险更大?》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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