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投标有异议的都是谁可以投诉_投标人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16:01:04 人阅读
导读:如果是某一个具体招标过程的行为,可以投诉到招标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招标办),如果是其他日常行为,也可以投诉到招标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招标行业主管部门或资质管...

如果是某一个具体招标过程的行为,可以投诉到招标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招标办),如果是其他日常行为,也可以投诉到招标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招标行业主管部门或资质管理部门等违规相应行为政府管理部门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依照这一规定,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或者进行投诉的主体,限于与该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和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投标人”即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己对该项招标作出响应,提交了投标书,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参加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的投标的个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有意参加投标竞争,但因招标人的违法行为(例如,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六条的规定,限制、排斥本地区或本部门以外的供应商、承包商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而不能参加投标竞争,因而丧失可能取得中标利益的潜在投标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对于使用国家资金的工程项目,一个普通纳税人认为招标活动不合法从而侵害了纳税人的利益,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有关部门就不能受理。因为普通纳税人对该工程项目没有直接利益。当然,他可以向有关部门检举该项目招标的违法行为。但检举不是正式程序,例如检举不必署名,也没有时间限制;对于检举,法律上也没有规定带有强制性的处理程序。《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对招标活动的异议通常是对招标人行使招标权的异议,因此,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只是提供了一个友好解决争议的手段。有些争议,招标人与投标人分歧比较大,双方不能解决,这就需要通过第三者来解决。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应当向哪个行政部门提出投诉。这是考虑到实行招标投标的领域较广,涉及不少部门,不可能由一个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统一实行监督,只能根据不同领域工程建设的特点,由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因此,《招标投标法》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我们认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是宪法授予的,普通法律是不能剥夺法院的审判权的。因此,人民法院有权审理招标投标纠纷是没有问题的。但具体怎样起诉,是直接向法院起诉,还是需要当事人先向行政机关提出投诉,待行政机关有了一个解决结果以后再能向法院提出起诉,需要法律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根据以上规定,除了投标人以外,只要根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均可提出异议或投标。利害关系人包括:评标专家,招标人,社会公众等。

参考资料: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采购大讲堂”和“政策法规”

  •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这里的“澄清”,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遗漏、词义表述不清或对比较复杂事项进行的补充说明和回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这里的‘‘修改”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出现的遗漏、差错、表述不清等问题认为必须进行的修订。
  •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十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综上列出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来说,已经很清楚了。从您的描述来看,您应该是投标方,一般来讲,就只有两种招标情况:

    1. 政府采购行为

    如果是这种情况,请到当地的政府采购中心投诉,之后可再作其他考虑。

    2. 市场采购行为(包括政府机构的市场采购行为)

    如果是这种情况,请找到对该机构有管理权,即该机构的财政部进行情况说明,并讨回说法。

    能调解的调解,不能调解的,找到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诉,再不行往上一级再投诉。只要证据确凿,自己做的端行的正,处理问题的方式妥当,法院会给你说法的。希望能够帮助到您,谢谢。

    异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扩展资料:招标人对评标结果不服,是提出异议的处理: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辩;招标和招标活动应在答复前暂停。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仅要求投标人对异议作出回应,并未规定答复标准和取得的效果。所以,只要投标人对投标人的反对作出回应,投标活动仍可以继续进行。如果投标人对答辩人的答复不满意,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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