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保证期已过,保证人未提出免责抗辩,法院不能主动审查并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不可以,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债权人),就同一法律关系(借款),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请求债务人偿还欠款)。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从简单的法律角度来说,逾期两年后,担保人是可以免责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几种情况要注意。
第一,银行可以发催收通知书给借款人和担保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签字接收,就中断了诉讼时效,这种情况担保人不能免责;
第二,虽然逾期两年以上,但借款人又进行了还款,之后银行起诉,会将担保人一起起诉,如果担保人不懂法律或未出庭,法院就会判决担保人负责,超过上诉期就无法免责了:
第三,就算不发生以上情况,逾期两年后,担保人超过连带保证责任两年的期限,银行法院这边免责了,但在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上,还是有你的记录,会影响到你的信贷融资的。
希望可以帮助你!
我国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不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为六个月,自债务人应履行偿还债务之日起六个月。
例如,张三向李四出借100万,约定借款于2017年10月1日到期,王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依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届满日为2018年4月1日。自2017年10月1日起六个月内,张三没有王五主张连带保证责任,包括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或者邮寄履行连带保证义务通知函等,6个月保证期间届满,王五就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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