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的归责原则_监护人不明确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07:15:01 人阅读
导读:归责原则一般看具体的侵权行为的类别,参照完全行为能力人即可,一般是过错责任赔偿关系是:被监护人有财产的先拿出来支付,没有或者不够的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免责事由嘛...

归责原则一般看具体的侵权行为的类别,参照完全行为能力人即可,一般是过错责任赔偿关系是:被监护人有财产的先拿出来支付,没有或者不够的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免责事由嘛,一般与完全能力人一样,就在刑事上有免责的:14岁以下不承担刑事责任,14~16岁承担8种重罪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下: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受害人在诉讼中,能够举证证明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对于损害的发生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行为人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就此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扩展资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学术上也把无过错责任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具体的适用范围是民法通则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5条、第127条、第133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此外,我国单行法规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作出了规定,比如卫生法第39条、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56条;兽药管理法第47条;环境保护法第23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42条等。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有五类,但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未规定在其中。虽然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9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国内法学界对监护人就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存在争议,且我国法律对刑事责任能力与侵权行为能力、侵权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等概念的区别与联系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根据民法及刑法的基本原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并非等同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也并非等同于限制民事责任能力人。民事责任的设计,从保护受害人受损害的权利得到弥补的目的出发,一般贯彻“有损害就要有补偿”的理念,责任承担只需考虑损害程度,无需考虑侵权人或者违约人的主观状况、侵权或者违约手段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虽然对其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受损,但并不当然地影响其对民事行为的辨认能力,因此,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并未当然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一般情况下应自行对其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外,从民法的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归责原则考虑,如果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有明确的监护人,监护人又明显未尽到监护义务造成其犯罪的,且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又无民事赔偿能力的,也可由其监护人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犯罪前没有精神病史,犯罪后才被鉴定出患有精神病并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则不应判决其监护人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否由其监护人来承担相应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做法不一,存在判决结果不平衡的情况,建议最高法院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作者:陈丽英)

文章谈的是有没有可行性的问题,就证明题主知道现在没有这种规定,回答里说没有法律依据什么的显然是偏题了。

题主问的是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涉及的就是刑法问题,让未成年犯法让监护人代为承担刑事责任违反了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归责原则,也无法实现好的社会效果。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含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统一原则,还有谦抑性原则,题主的问题至少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谦抑原则。

1、题主的假设违反了刑法基本原则

1.1 违反了刑法谦抑性原则

谦抑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刑法的谦抑性主要发生当出现刑罚无效果、可以他法替代、无效益等情况时才会使用。这意味着刑法是最终处理问题的方案,只要在不用刑法不可的情况下,除刑法处理之外不足以彰显公平,维护社会正义的时候才采用刑法规制。在题主假设的情况里,监护人应该承担的是监护责任,这个责任大部分人恐怕都很难接受需要用刑法去解决。

1.2 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称罪刑相当原则 ,罪刑均衡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根据罪刑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罪重的量刑则重,罪轻的量刑则轻。在题主假设的问题里,监护人违反的是监护职责,同样违反监护职责,不同的未成年人可能犯下的罪刑不一样,那也就意味着监护人在同样的罪行条件下,可能承担不同的刑罚后果,这显然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2 题主的假设违反了刑法归责原则

刑法中,对于犯罪分子的归责原则有两种,一是故意,二是过失,故意是指明知且积极追求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明知且放任的心理状态。在题主设置的场景中,监护人很难预料到被监护人会去犯罪,否则都会去制止,既然无法预料到,就无法推定明知,故意和过失都谈不上,就无法使用刑法的归责原则来处理。

3 题主的假设会导致很差的社会效果

法律的作用有指引,预测,教育,评价,强制作用,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指导人们作出一定行为和不作一定行为的作用。法的规范作用之一。法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这种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来指引人们的行为。人们在生活中,总是趋利避害,尽量减少违法行为。如果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需要监护人承担刑事责任,那么监护人为了避免事故的发生,只能采取随时看管未成年的状态,势必造成社会效率低下,也会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综上,未成年犯法让监护人代为承担刑事责任没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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