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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多抵押属于诈骗吗_一物多卖能否构成诈骗罪?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04:22:55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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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是的,提供虚假物品抵押,属于诈骗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

是的,提供虚假物品抵押,属于诈骗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感谢头条邀请!一物多卖,是否构成“诈骗罪”要分两种情形,首先看法条。《刑法》第266条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2000元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要件是 主观上出于故意非法占有他人的钱或物(真实意图不是买卖),客观上采取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不构成诈骗罪的 一物多卖 举例 : “甲”把自己的车以5万的价格卖给“乙”,双方约定三天后取车,第二天“丙”想要以6万买这辆车,于是“甲”把车卖给了“丙”。这种情形下虽然“甲”决定把车卖给“乙”但双方没有完成过户手续,车的所有权还是“甲”的,“甲”和“乙”之间构成 合同违约 不构成诈骗罪。

那么怎样的情形构成诈骗罪,如 “甲”把车已经卖给了“乙”,双方完成了过户手续,约定三天后取车,(此时车的所有权已经不属于甲)第二天看到“丙”想出6万,也就是多出“乙”1万元买车,便把车卖给了“丙”。这种情形就构成诈骗罪了。

简单的理解是 自己的真实存在的,自己怎样处理都是合法的;不属于自己或者以前属于自己或者是虚构不存在的,怎样处置都是违法或者犯罪。诈骗罪分为“既遂”和“未遂”,通俗的说只要实施了诈骗不管是否得手都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管制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诈骗罪不适用死刑。

诈骗罪有一种从重处罚情节,即在突发传染病或突发疫情时,假借 研制 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 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的。

1、如果有切实证据证明抵押物是对方故意使用的伪造物的,可以认定为诈骗,中间人是否有责任,需要根据中间人是否知道抵押物为伪造的情况确定。

2、我国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一物两押,一般是不属于诈骗的。

抵押物权人是不是有抵赖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一物两押,依照抵押的时间顺序受偿,所以不用担心。相关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首先是合法的 根据经济法,同一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时抵押权实现的顺序: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为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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