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民事案件抗诉最新规定_检察院抗诉一般会成功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05:32:35 人阅读
导读:实践中,有“凡抗必审”的说法,这个说法并不严密,两高《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本意见第...

实践中,有“凡抗必审”的说法,这个说法并不严密,两高《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本意见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判决、裁定、调解,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将《再审检察建议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抗诉是由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再审,没有检委会讨论决定的要求。

另外,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因人民检察院抗诉或检察建议再审的案件,不受此前已经作出的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的影响。两高《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入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对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应当提出抗诉。

法院接到抗诉案件后,需要对抗诉案件作一定的形式审查。笔者遇到过几起因不符合法定条件,而未予受理或终结审查的抗诉案件,以及抗诉审理后还是被驳回的案件。所以,抗诉重新审理,并不意味着一定会是取得与先前不同的裁判结果。

  一、民事抗诉的条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抗诉条件有: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民事抗诉的程序。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程序包括案件的受理、立案、审查、提请抗诉、抗诉、出庭。

  1.受理。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抗诉案件的来源包括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机关转办、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

  2.立案。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抗诉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立案。立案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

  3.审查。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应当就民事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条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原则上不应当进行调查。

  4.提请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依据。

  5.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抗诉应当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决定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基本案情、人民法院审理情况及抗诉理由。《抗诉书》由检察长签发,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抗诉书副本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6.出庭。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检察人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任务是:

  1、宣读抗诉书;

  2、发表出庭意见;

  3、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向再审法院提出建议。

检察院对于一个判决只会提出一次抗诉,因为每次检察院决定抗诉的案件,法院都应当受理的。在你这个案件中,二审抗诉,是对一审判决提出的;再审抗诉,是对二审判决提出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都是忽悠冤民的。一宗企业之间借贷关系经市法院审理确认的案件。检察办案为了邦助债务人逃避偿还债务。将摈弃直接证据,利用经办人员和债务人的证言作为证据。将单位行为演变为个人行为。从一审判决不服按申诉程序至今19年。司法相互袒护。何谈法律,何谈公平正义?民字只能双脚乚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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