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取保候审由谁决定_取保候审谁说了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09:32:22 人阅读
导读:可以提请取保候审,符合法律规定。批准逮捕,是指犯罪事实基本清楚,并且证据比较确凿,应到收到刑法追究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如果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后果相对轻微等,...

可以提请取保候审,符合法律规定。

批准逮捕,是指犯罪事实基本清楚,并且证据比较确凿,应到收到刑法追究的案件。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后果相对轻微等,以及主观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争取到受害人的原谅,或者有自首、立功等表现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后,并将取保候审文书送达检察机关,即可得到释放。

但是如果犯罪行为情节严重以及对社会危害较大的犯罪行为,或者取保候审后对社会存在危害性等不适合取保的案件,如寻衅滋事犯罪、暴力犯罪等,法律规定不能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情形。除此之外,批捕后也能办理取保候审。

1、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来决定。

刑事案件一般经过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开庭审理三个阶段,案件进展到哪个阶段,就由哪个阶段的司法机关决定。

2、两种方式启动。

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来决定是否同意取保候审。另一种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结案件或者有其他情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不代表结案。

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为12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12个月以后,要么解除取保候审,也就是人没事了,要么,案件继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取决于进入了哪个阶段,如果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决定(普通的刑事案件即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决定,审判阶段由法院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依照 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刑事拘留市公安机关说了算。依照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检法都有权决定。

可以申请,应该尽量在犯罪嫌疑人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前申请取保候审。刑期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都可以根据职权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决定予以取保候审,在理论上来讲,不管刑事案件进展到了什么阶段,都可以对当事人予以取保候审。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如果当事人尚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则可以直接由公安机关决定予以取保候审,只要犯罪情节较轻、当事人认罪坦白、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可能性较大;在当事人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则再被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可能性较小。 如果当事人被执行逮捕,在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或法院后,则再由检察院或法院予以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则更小,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检察院或法院一般不会再予以取保候审。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扩展资料: 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 第八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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