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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彩礼应该如何为自己辩护_关于退婚,退彩礼应该怎么退?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05:51:06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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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我们农村一般情况下,看是那方的原因,如是男方一般女方是不退彩礼的,因为是你不愿意了,女方不是跟你闹者玩的。如是女方不愿意了,除一般吃饭问题,其余所化用的,应该...

在我们农村一般情况下,看是那方的原因,如是男方一般女方是不退彩礼的,因为是你不愿意了,女方不是跟你闹者玩的。如是女方不愿意了,除一般吃饭问题,其余所化用的,应该全部退还,因为既然你女方不愿意了,我们不能白送。不过也有例外。

闪婚闪离这种现象有涉嫌詐骗的嫌疑,完全可以要回自己的埙失。

婚姻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决不是儿戏。你们都是成年人了,不可能对婚姻这么草率。建议你走法律途径,要回自己的财产,让图谋不轨的人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

退还彩礼的方式分两种:自动履行和强制执行。

离婚和解除非法同居案一般对女方索要的“彩礼”,根据是否共同生活以及时间长短,判决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判决生效后,被告面临着法律要求其履行返还彩礼的义务。摆在被告面前的选择,影响着被告的声誉和处境。如果能自动履行义务,从社会信誉角度,说明她是一个守法的合格的公民;如果不能履行义务,则会受到法律的制约,甚至是制裁。

被告自动履行的,可以直接给原告或者经法院转交,保留好收条即可。

当被告不能自动履行返还彩礼义务时,原告在生效判决中指定的最后履行期限开始二年内,可以到法院申请立执行案件,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对于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的,可以采取拘留、罚款。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住房等可以冻结、查封、扣押及拍卖。同时,还可以上“失信人”黑名单,限制其乘坐高铁、动车、飞机,限制住高级宾馆等。同时还要承担执行费。

因此,被告应该认清形势,自动履行法院判决,做守法公民。

可笑了不是!当初你干嘛了,急着下聘礼怕失去她,处长了又不相当,还想让女方先提出来不处你好讨回聘礼,想的挺美,女孩儿就相中你这个银啦!死牌落地,不带缓棋地!好好处一处,别因为一些枝节问题争论不休,多想她的长处,我倒不是劝你非找她不可,反正你没充分理由把聘礼讨回,是你自愿增与又不是她上你兜里掏钱,平衡一下心理,就当花钱买教训了。以后做事稳当点儿,老话:不见兔子不撒鹰,多动动脑子。往前处处看吧!别总用自己的观点要求别人!

什么是“彩礼”?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周朝时,以后一套完善的婚约礼仪制度。《仪礼》中有详细规制,整套仪式合为“六礼”。

“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

在买卖婚姻中,彩礼表示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 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订婚和给付彩礼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

什么情形下可以索回“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可以索回“彩礼”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若双方已共同生活,但却未办理法定的结婚手续的,即使是

是依照当地风俗进行的结婚仪式也不能依照该条款的规定主张返还“彩礼”的。因为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要想讨回已付的“彩礼”只能是依据其他法律规定。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该情形其实是对上一种情形的补充,为了防止婚姻一方采取

结婚的方式从而骗取另一方的财物。婚姻登记具有神圣性,不应只有形式功能,更有具备法律赋予的实质性功能。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虽然法律赋予了生活困难者救济权,不过给付人应当承担其其中的举证责任,应该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自身因婚前给付“彩礼”从而导致了其生活困难。

抛开给付人的举证责任不说,该条款同时也在警醒受给付人:“彩礼”适可而止,应根据给付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衡量,不应该一味地满足自身的利益需求。因为,如果因为给付“彩礼”造成了给付人生活困难,最终,给付人还是可以索要回来的。

要在上述第二、三种情形下要求返还“彩礼”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那么在符合相关情形下,“彩礼”是否应当全额退还呢?

答案是: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

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下,通常法院是要判决全额退还“彩礼”的。

当然了,在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当生活时间不长的情况下,一方也是可以向法院诉求返还“彩礼”的,不过此时,法院就会运用“自由裁量”的权力,来判断是否全额退还或者退还比例了。

办理结婚登记后已共同生活的,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彩礼原则上不应返还。

对于结婚时间较短(一般指不足1年),且给付彩礼数额较大(一般指5万元以上),法院会考虑适当放宽“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但并非全额返还,返还比例不会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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