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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_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9 01:13:01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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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所谓的善意第三人,是指除了法律关系双方以外的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的人,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则...

所谓的善意第三人,是指除了法律关系双方以外的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的人,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则是指,法律关系双方不得因为基于该法律关系来消除对第三人所需获得的权利。善意第三人一般是基于善意取得而来的,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关于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多数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1)取得时效说。时效制度,以时间及时间之经过为其构成要件,而善意取得制度则与时间及时间之经过没有联系,所以,时效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各自独立的制度。(2)权利外形说。占有人应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让人有信赖之基础。(3)法律赋权说。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4)占有效力说。善意取得系由于受让人受让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即赞成权利外形说。我国也有基于无权处分的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规定,被制定在《物权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一百零六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物权法第139条及土地承包法第38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实践中受让人未经登记,而权属人隐瞒经营权现状,未与受让人沟通,未保障受让人的权益将土地流转给善意第三人,未将经营权交付就办理登记。第三人依据流转协议和上述法律规定,取得了土地承包的经营权。但现实是纷繁复杂的,原由受让人在土地投资的建筑物、水电、鱼塘、畜水池等不动产设备设措,所种植养殖的林木、果菜、羊牛、鸡鹅鸭等动植物仍归受让人所有,第三人没有权利处置这些财物,第三人要接手是要和受让人协商的,如要求接手土地上的全部权益是要给受让人支付对价的。当然现实是复杂的,但和则两利,争即相互受损是必然的。原权属所有人、第三人、受让人人三方之间存在一个协商过程,是友好地协商,还是通过诉讼解决等等,那就看三方协调的结果。当然只要第三人愿意,第三人可以作为新的发包人让受让人继续经营管理。

善意第三人要进行登记。

你说的应该是债权意思主义。法国、日本采用该主义。国内采用债权形式主义,德国采用物权形式主义。下面仅就债权意思主义进行探讨。

债权意思主义下只要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转移物权。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

题中甲先将房屋出卖给乙,一旦买卖合同成立,所有权即刻发生转移。乙获得所有权。但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丙,此时甲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为无权处分人。

1、假设丙是善意第三人,由于丙未进行登记,无法满足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因此在题中并未取得所有权。

因此所有权归乙。

若之后丙进行登记,可以取得所有权并对抗乙,乙可以基于买卖合同要求甲进行违约损害赔偿。

2、若丙为恶意第三人,则则即使进行登记仍无法满足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所有权仍为乙所享有。


总而言之,债权意思主义的买卖合同仅可对抗合同相对人、恶意第三人。若善意第三人进行登记则原未登记买受人不可对抗。题中丙并未登记,无论是善意恶意均未获得所有权。



参考文献:范振远、谢晓琴.浅论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J].法制与社会,2018(12)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包括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即使有善意第三人,抵押权人的权利不受影响,可依法行使。

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

第六十七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善意是相对于恶意而言的。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在与合伙企业的交易中,没有从事与合伙企业中的部分合伙人串通损害合伙企业利益之行为,或倚仗某种优势地位,强迫企业接受某种不平等的交易条件的行为。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是竞争,为了在市场中站住脚跟,求得生存与发展,企业必须参与竞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同的人采用不同的方法,有的是靠研究技术,开发产品,降低消耗,摊薄成本,拓展市场等策略,以求竞争的优势地位;有的则采取行贿受贿,拉拢腐蚀交易对方部分成员,使其为自己提供内幕信息,或与其相互勾结,恶意串通以达到推销伪劣产品,剽窃技术,制造对方混乱,使自己得到某种好处或获得竞争优势地位之目的。在上述行为中,前者使用的是合法手段,其结果无论给交易对方或竞争对手是否造成损害,他的出发点无意损害对方的利益,因而是善意的;而后者使用的是非法手段,原本就是要损害对方自己从中渔利,即使其结果未给对方造成损失(事实上这类行为往往造成对交易对方或竞争对手的损害),故其行为是非善意的。合伙企业的第三人在与合伙企业的交易中如采用前一种方式,即使与其产生竞争关系,也是善意的;如采用后者,他就是非善意的。由此可见,善意第三人并不在于与合伙企业是否进行商业竞争,而在于他与合伙企业的交易与竞争中使用的手段是否正当合法。合法的交易与竞争就是善意的,反之就是恶意的。

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情的第三人,也就是说第三人在不知道物品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的情况下,从而与该不动产所有人就该不动产进行交易,那么该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先于该第三人交易的人,均无权否定该第三人与该不动产所有人发生交易的行为合法性、效力。例子如下:1.2006年7月,王女士与丈夫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约定,登记在丈夫名下的一套房屋归王女士所有。由于各种原因,在双方离婚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始终没有办理该房产的产权变更手续。2007年12月,她偶然得知,该房屋已被前夫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办理了登记手续。这种情况下,王女士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但仍可以追究丈夫的损害赔偿责任。2.在一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中,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了乙,交易完成后,乙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登记。过了一段时间,甲又将同一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再一次转让给丙,而丙并不知道甲已经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了乙,丙支付了转让费,并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那么,丙就是“善意第三人”,并在此次交易行为中获得了甲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乙则不能取得甲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乙可以向法院起诉甲,请求相应的补偿。3.甲欠乙1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一辆汽车为乙设立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的同意,以9万元的价格擅自将汽车卖于不知该汽车已设有抵押权事实的丙,并货款两讫,乙几天后知晓此事诉至法院,称自己不同意甲出卖该汽车,主张甲与丙的买卖无效。法院对于乙的请求不予支持,因为乙的抵押权由于没有办理登记,所以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丙。此案中,丙就是第三人,并且是善意第三人。如果丙在买甲的汽车时知道该汽车设有抵押权并购买,那么他主观上就属于恶意,而此时法院就会支持乙的请求,保护乙的抵押权。4.甲采取欺诈的手段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以100元的价格从乙处购买了价值一万元的翡翠。甲购买翡翠后以一万一的价格出售给了不知情的丙。后被乙发现,乙申请法院予以撤销该买卖合同。应该合同是甲采用欺诈的手段从乙处购买的,属可撤销的合同,该合同自始不生效,甲具有返还翡翠的义务,乙具有返还100元钱的义务。因甲从乙处购买翡翠后,以合理的价格出售给了善意的丙(因为丙不知情),因此此时丙申善意的,乙不能申请法院从丙处强制执行丙持有的翡翠,只能要求甲予以赔偿。5.甲房子在乙工厂后面,甲为了能够欣赏到远处的风景,就和乙工厂约定:甲一次性付给乙工厂5万元,则乙工厂不可以在其厂房上建筑超过20米高度的厂房。甲乙之间的地役权没有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现在乙将自己的厂房卖给丙(丙不知道甲乙两者贰间关于地役权的约定)后,丙将该厂房加建到了25米的高度。此时如果甲以与乙之间的地役权来主张丙行为违约时,甲的主张无效。就是说甲乙之间的地役权因为没有登记的缘故,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者丙(丙因不知情而为善意第三人)。扩展资料:善意第三人产生原因从事商品交易的当事人很难知道对方是否对其占有的物品拥有所有权,也很难进行查证。况且在商机万变的信息时代,在一般情况下,要求当事人对每一个交易对象的权利是否属实加以查证,不太现实。如果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该财产,而在交易完成后因出让人的无权处分而使交易无效使其善意第三人退还所得的财产,这不仅要推翻已形成的财产关系还使当事人在交易中心存疑虑,从而造成当事人交易的不安全,法律为了避免这些不安全因素的干扰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善意第三人,是指本着合法交易的目的,诚实地通过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建立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法人、非法人团体或自然人。如果第三人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恶意串通、损害合伙企业利益,则不属善意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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