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不批捕不等于不再侦查案件,可能是证据不足,或者不需逮捕,等侦查终结检察院还会公诉,如果到时候检察院不公诉,或者不批捕时就撤销案件了,被害人可以自诉。除了检察院公诉和被害人自诉,刑事案件没有别的起诉方式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主要有三个。
1、犯罪事实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
2、可能对嫌疑人、被告人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3、对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并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存在逮捕的必要。
三、不符合逮捕条件,后面将可能面临什么情况?
刑事案件分违三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也就是说不符合逮捕条件,不进行逮捕并不一定就代表着是无罪的,不不代表着就一定不会进行起诉。
第一种情况,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达到追诉标准,检察院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第二种情况,就是作出不起诉决定,而不起诉决定会分为三种情况。也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1.关于法定不起诉。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构成犯罪等情况的,会作出法定不起诉处理。
2.酌定不起诉。检察院认为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3.关于证据不足不起诉。检察院认为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会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处理。如果后来发现了新的证据从而使得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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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是否再次报捕,法律条文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百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坚持复议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应当提请批准逮捕而不提请批准逮捕的,按照本规则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通过上述条文,题主应该可以得到结果了吧,简单来说就是:
1.对于公安机关来说,不批捕那就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2.对检察院来说,有监督公安机关是否报批的法律权力和义务,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对补充侦查后的应当逮捕而未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所以从法律上来说,符合逮捕条件的,就应当再次报捕。
二、对于是否不捕直诉的,法律条文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实简要来说不捕直诉的情形主要是:
1.到侦查终结也不符合逮捕的条件,那就没必要报捕,直接移送审查起诉了;
2.一开始就没有逮捕的,侦查终结就直接移送审查起诉。
三、没有“存疑不批捕”的说法,批捕三个条件,社会危险性条件、罪责条件和证据条件,三个符合就逮捕,一个不符合就不逮捕,没有存疑的说法,有存疑不起诉的说法;
不批捕就是批捕科(侦查监督科,简称侦监科或批捕科)认为没有逮捕的必要,所以批捕科不接案卷,而不批准逮捕公安局这边就要赶紧放人,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直诉是让公安局直接把案卷送到公诉科,由公诉科向法院上诉,犯罪是要经法院审判的,劳教是公安局执行的,另外劳教现在已经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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