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遗嘱还让力吗_夫妻共同立遗嘱可以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17:48:01 人阅读
导读:立遗嘱应避免四大误区把共同财产与遗产混同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提高及普法工作的进一步深入,现在城乡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呈现出提前立遗嘱的热潮,为自己的财产提前指定继承人...

立遗嘱应避免四大误区 把共同财产与遗产混同

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提高及普法工作的进一步深入,现在城乡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呈现出提前立遗嘱的热潮,为自己的财产提前指定继承人,以免一旦去世后给后人留下“后遗症”。从法律的角度,立遗嘱应避免四大误区。

一、把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混为一谈。根据《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在现实生活中,把夫妻共同财产错误处分为自己遗产的案例很多。因此,夫妻一方在订立遗嘱时应当特别注意,不要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归”自己的全部遗产进行处分,以免最终导致遗嘱无效。

二、书面遗嘱未补办,口头遗嘱变无效。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而本案中,由于何老先生在危急情况过后,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再补充订立书面的或者录音形式的遗嘱,其当初所立的口头遗嘱应当视为无效。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老年人往往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都忽略补立遗嘱,或者错误地认定“危急情况”,随意订立口头遗嘱,结果导致为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不被法律所承认。

三、遗嘱在场见证人不得有利害关系。公民订立的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以录音形式订立的遗嘱,都需要见证人在场证明。《继承法》中明确规定:见证人不得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且人数应在两人以上。但是在有些案件中,经常出现被继承人亲属作为见证人的情况。

四、遗漏法定继承人导致遗愿难实现。根据《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而在实践中,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却经常遗漏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未保留其必要的遗产份额。

若真要及早立遗嘱,要慎之又慎,避免上述误区。笔者建议,立遗嘱时,要有法律常识。按照我国《继承法》有如下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无数的案例告诉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立遗嘱,不仅避免家庭纠纷,有利于家庭和谐,还能在身后把我们的财产给到我们想给的人。漫画大师邢振龄老先生送给中华遗嘱库的作品里写道:人生只百年,来去本自然,去应留遗愿,生前想周全,身后保平安。

如果您真想立遗嘱,建议咨询中华遗嘱库,中华遗嘱库的遗嘱被最高人民法院认证为最真实有效,无需验证的遗嘱。遗嘱是越立越好,也只有在健康的时候,才能立一份无懈可击的遗嘱。

你好!《婚姻百态》来说说夫妻遗嘱内容一样,可不可以立同一份,为什么的话题。遗嘱是一个人去世后对自己的财产如何处理的书面文件,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文件,而夫妻对于遗嘱内容一样时又该如何处理。

1、共同财产只需要立一份

两人成为夫妻以后,会约定如何处理自己的财产,而对于共同财产该如何处理,就必须得由夫妻两人的共同规划,不得只经由一人处理,遗嘱也是一样,两人的共同财产,只需要立一份遗嘱,但是得由两人共同签字。

2、有效的遗嘱得有两名见证人

夫妻两个人在共同订立遗嘱时,想要只立一份遗嘱对自己生前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就必须有两名见证人做见证,这样才能符合《继承法》规定的相关文件,这样的遗嘱才会有效,可以作为处理遗产的依据。

3、财产是属于自己的,只要始法

对于如何处理自己的遗产,法律不会强制规范,会充分尊重财产所有人的意志,遗嘱是夫妻两人对自己财产的分配,只要立遗嘱的人不违反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无论用何种方式处理自己的合法财产,都是始法的,任何人不得干预。

结语:

当夫妻遗嘱内容是一样的时候,可以只需要立一份。但是对于遗嘱的有效性,最好要有两名见证人能够证明遗嘱确实是夫妻两人所立。只要夫妻两人的财产是属于合法财产,那就可以随意处理自己的财产,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同时遗嘱也得符合法律规定才得有效,即两人的共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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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好你只能分你自己那一份!无权分另一方那一份!

共同遗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于同一份书面形式上所订立的遗嘱。在司法实务中,多见于夫妻之间,即夫妻二人共同订立遗嘱,对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配。但是我国继承法对共同遗嘱却未作专门规定,那么实践中如果发生类似的纠纷,我们到底应该怎么处理呢? 律师观点 共同遗嘱是指两个以上遗嘱人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一份遗嘱。虽然我国《继承法》并未引入共同遗嘱,未确认共同遗嘱的形式,但是一般来说,应当有限度的承认共同遗嘱的效力,即只承认夫妻作为共同遗嘱人对共同财产订立的共同遗嘱。 原因有二: 一是确认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符合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观念。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夫妻间的对遗嘱的共同意思表示在继承当中越来越普遍。承认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同样也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现状和审判实际,争议相对较少。 二是确认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继承法》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夫妻共同遗嘱不同于以上形式的遗嘱。夫妻共同遗嘱是夫妻双方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夫妻共同财产订立的遗嘱,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关于遗嘱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遗嘱有效。 同时,对于共同遗嘱的变更,法律也有相关规定。共同遗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一份遗嘱,任何一方单方面对遗嘱进行变更,只会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产生效力,对于另外一部分,则没有变动的权利。 基本案情 张某和王某结婚已经二十多年了,有一男一女两个孩子,某日,他和老伴商量,两人百年之后,把他们共同所有的三室一厅的房子给儿子;另一处共同所有的一室一厅的房子和20万元存款等其余财产全都给女儿。 两年后,张某因病医治无效去世。 又过了两年,经人介绍,王某认识了退休的教师叶某,双方的孩子都坚决不同意老人的婚事,两个老人最终不顾孩子们的反对,办理了结婚手续。五年后,王某病故。叶某突然拿出了一份王某亲笔所写,并签名的遗嘱:遗嘱中明确表示,老叶的退休金不多,身体也不太好,我死之后,家里那套一室一厅的房子归叶某所有,随他处置,他人不得干涉。问:叶某能否得到这套一室一厅的房子? 案例分析 张某和王某结婚已经二十多年了,有一男一女两个孩子,儿女已经成家单过了,生活平静而幸福。张某因为患有几种慢性病,身体一直不太好,经常住院治疗。某日,他和老伴商量,趁头脑还清楚,把身后事安排一下,以防将来两个孩子因为分遗产的事情发生矛盾。老伴也很支持。于是,两人叫来了两个孩子,经过一家人协商,最终老两口决定:两人百年之后,把他们共同所有的三室一厅的房子给儿子;另一处共同所有的一室一厅的房子和20万元存款等其余财产全都给女儿。随后,老两口把遗嘱内容写了下来,并且在这份遗嘱的最后,老两口还特别注明,这份遗嘱的内容是夫妻两人真实的意愿,今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最后,老两口在遗嘱上签了名,并把这份遗嘱交给了儿子保管,同时又亲自抄写了一份同样内容的,交给了女儿。 两年后,张某因病医治无效去世。 又过了两年,经人介绍,王某认识了一个妻子已经去世的退休的教师叶某,两人很谈得来,再加上各自的孩子都不在身边,为了在生活中能有个照应,两人决定登记结婚,搬到一起生活。可是双方的孩子都坚决不同意老人的婚事,经过无数次的争吵,两个老人最终不顾孩子们的反对,办理了结婚手续。此后,两家的孩子都渐渐和父母疏远起来,甚至几乎和两位老人断绝了往来。 五年后,王某病故。在处理后事的时候,王某的两个孩子拿出了那份父母当初共同订立的遗嘱,要求继承他们父母的全部财产。可是没想到,叶某这时也突然拿出了一份王某亲笔所写,并签名的遗嘱:遗嘱中明确表示,老叶的退休金不多,身体也不太好,我死之后,家里那套一室一厅的房子归叶某所有,随他处置,他人不得干涉。 叶某能否得到这套一室一厅的房子? 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本案中,王某单方面处理共同遗嘱中,自己享有的财产份额,应确定为具有法律效力。叶某仅能继承这套房屋中属于王某的那部分,而对于张某的那部分,叶某无权继承。 法律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重点解决共同遗嘱的效力认定问题。 第一,本案中,张某与王某都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订立遗嘱时意识清醒,也未有受胁迫、受欺骗的情形,且在订立遗嘱时有邻居两人作为见证人,符合了《继承法》规定的相关要件,共同遗嘱的订立是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 第二,《继承法》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夫妻共同遗嘱不同于以上形式的遗嘱。本案中,夫妻共同遗嘱是张某和王某双方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夫妻共同财产订立的遗嘱,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关于遗嘱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遗嘱有效。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我国没有共同遗嘱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即法律没有禁止,所以在我国允许订立共同遗嘱,但是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却有严格的要求。本案中,王某在张某去世后,单方面对共同遗嘱的变更或撤销,则应列举特定法定事由,只有符合该特定事由,才能产生遗嘱变更或撤销的效力,王某只对自己那部分的财产享有变更的权利。 因此,王某单方面处理共同遗嘱中,自己享有的财产份额,应确定为具有法律效力。叶某仅能继承这套房屋中属于王某的那部分,而对于张某的那部分,叶某无权继承。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5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6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案例来源 张某、王某共同遗嘱继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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