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扣押的物品开庭后再扣押_扣押物品返还法律依据?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16:45:33 人阅读
导读:实施扣押物品的机关不同,依据的法律规定也就不同,规定的是否返还也就不一样,公安机关、检察院扣押物品,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要返还或随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法院判决,与...

实施扣押物品的机关不同,依据的法律规定也就不同,规定的是否返还也就不一样,公安机关、检察院扣押物品,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要返还或随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法院判决,与案件无关的物品要返还;法院扣押物品,是当事人申请后采取的财产保全、执行措施,一般不会返还,折抵赔偿款等;工商局扣押物品是为了进行行政处罚,要没收的。

  公安机关查案时扣留物品的,,没开具扣押清单是不合法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公安机关在对当事人的物品作为证据予以证据保全时应当附清单,载明被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场所、设施、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等,由办案人民警察和当事人签名后,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   第九十五条 实施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证据保全措施时,应当会同当事人查点清楚,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必要时,应当对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证据进行拍照或者对采取证据保全的过程进行录像。证据保全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扣押、扣留、查封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作出决定的公安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证据保全决定书应当附清单,载明被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场所、设施、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等,由办案人民警察和当事人签名后,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证据保全清单上注明。

工商扣押涉嫌侵权商品如果检查后没有问题返回扣押物品,如果造成了损失,等拿到裁决书后再要求赔偿,拒绝赔偿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一般不是法院扣押的物品,而是公安或检察院扣押物品。如果是车等大件物品,法院在判决上会写明归还还是没收。如果不是涉案物品,判决后可以直接向扣押单位索要。如果是涉案物品或违禁品,比如刀,棍棒,毒品等一般会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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