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击机关罪判多少罪_冲击派出所什么罪?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1:32:46 人阅读
导读: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无法正常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损失包括有形的财产利益损失和无形的政治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失两方面。财产利益损失是指因...

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无法正常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损失包括有形的财产利益损失和无形的政治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失两方面。财产利益损失是指因行为人的行为直接造成国家机关所有或管理使用中的财产的毁损灭失加行为人捣毁的办公设备等或者因国家机关无法工作而使具体管理事项的相对人蒙受的物质利益损失(包括现行财产的损失和具备充分成就条件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如行为人聚众冲击消防管理机关,致使火灾受害人未得到及时救助所致损失。政治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失是指使国家机关尊严受到损害、威信降低,使社会公众遵纪守法的良好风气遭到破坏或者因致使国家机关无法工作而造成的社会公共事务得不到管理所带来的不能精确计算的损失。财产利益的损失是否严重应以损失的数额来衡量。政治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失是否严重可以从行为人的行为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状态持续时间的长短,行为手段的严重程度,社会影响面的大小,所耽误的具体管理事项的重要程度等开而掌握,一般来说,具备聚集人数特别众多、持续时间较长的;手段严重的,如有打砸抢行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负面影响长期无法消除的,如聚众冲击国务院所在地造成重大影响;所耽误的具体管理事项关乎国家或社会重大利益的,如聚众冲击全国人大所在地,致使全国人大会议或常委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无法举行的等情节的,就可以认定为造成严重损失。实践中还应当注意时间、条件的特殊性也会影响行为性质的严重程度,如在自然灾害发生时或国家面临重大事件时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所造成的损失显然比普通时间或条件下要严重得多。 衡量损失是否严重要从物质利益损失和政治、社会利益损失两方面着手。由于国家机关职能的公共性,聚众冲击国家机关造成的物质损失往往并不严重,所以对于这类行为的社会、政治影响要有充分的估计和准确的把握,这一点是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不同的。

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领头的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体判多少年由造成的损失、影响而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扩展资料案例:四农民维权不当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被判刑因为俩哥哥认为弟弟的意外死亡是政府建设的排水沟存在质量问题所致,在向政府所要赔偿未果后,与另外两位亲戚一道聚集100余人,将弟弟的尸体抬到政府办公楼一楼大厅停放,致使县委、政府的工作人员无法进行工作。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分别对四名被告人判处了刑罚,其中,刑罚最重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3月5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文、张某伟与张某流三兄弟雇请挖掘机挖基脚建房。当天13时许,三兄弟拿抽水机到挖好的基坑边,由三弟张某流到基坑里抽水作业。在张某流安装水泵过程中,基坑东北向顶部的一市政排水沟及东北边坡发生坍塌,由于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张某流被埋在基坑底。虽及时组织救援,但亦未能挽回张某流的生命。张某文、张某伟认为其弟张某流之死是政府建设的排水沟存在问题导致,经向政府索要赔偿未果后,张某文便组织在现场看守张某流尸体的亲戚及周边群众约100余人将尸体抬至县委、县政府的推拉大门前,后强行爬门将尸体抬进办公楼一楼大厅停放。当尸体抬到一楼门前准备进入大厅时,亲戚张某武让人将尸体举至县委、县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的牌匾下由其照相后,将尸体停放在县委、县人民政府办公楼门前的地上。随后便安排人员搬桌椅、烧香、烧纸、燃放鞭炮、哭闹、喝酒、玩牌等。并将写着“豆腐渣工程、还我弟命来!政府……政府……”的横幅挂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推拉门上,致使当晚在县委、县政府办公的工作人员无法进行工作,其间有关部门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多次劝说均无果,直至第二天六时许,公安机关将四名被告人强制带离现场。乐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文聚集多人,张某伟、张某武、张某有积极参加,强行将尸体抬入县委、县人民政府办公院内长时间停放,以达到获得巨额赔偿的目的,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应予惩罚。为此,针对上述被告人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的不同法院依法作出了相应判决。宣判后,四被告人均未上诉。参考资料:文县公安局网-《刑法》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四农民维权不当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被判刑

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最多判刑七年。

《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焦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桑植县公安局依法拘留涉嫌 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对夫妇

桑植县公安局对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罪的阙某家、张某英夫妇予以刑事拘留。

阙某家、张某英夫妇,2010年因与其弟阙某平宅基地争议,对市、县两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权判决不服,多次到省市各级部门上访,阻碍工作人员办公,威胁有关部门给予“救济”,严重扰乱正常办公和社会秩序。

2015年,阙某家因寻衅滋事被判刑一年,张某英被判刑半年。2016年9月,阙某家出狱后,又以各种理由缠访、闹访。

为化解该案件,2017年,桑植县组织相关部门对其屋场和通道界址进行重新划清,由各单位集资给予阙某家夫妇建三间砖房,给予阙某家夫妇每人每月500元生活费救助。

2017年12月,沙塔坪乡政府在给阙某家建房组织施工的过程中,因阙某家夫妇百般刁难、阻扰工人施工,致使协议难以落实。阙某家、张某英夫妇继续到各级部门缠访、闹访,扰乱公共秩序。2018年,桑植县公安局对其非法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扰乱公共秩序罪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冲击国际机关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参加聚众强行侵入国家机关的活动,指使国家机关没有办法正常工作,造成严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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