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后果很严重,可能会造成公司账目混乱,多交税或少交税,这些都会导致税务风险,不负责任的会计也不会好好地交接工作,让后来接手他工作的会计接手一个烂摊子,导致一大堆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企业的财务管理造成长远的影响。
笔者理解题主所说的意思是单位负责人指的应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出借公款指的应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本人借出的公款。这种情况财务人员有什么责任?分以下两种情况来说。
一、如果这个单位是一个私人企业,老板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就是他自己的,他自己说了算,他本人签字本人出借公款就审批权限而言是没有问题的,财务人员按老板签字的借款单支付款项,无需负什么责任;只是要告知老板这个借款到年底之前必须归还,否则逾期未归还税务机关按股东分红处理,对股东个人按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如果这个单位是一个有限公司,公司设有股东会和董事会等机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董事长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对董事会负责,他的所作所为受董事会制约,一般对法定代表人的审批签字权限有一个规定,比如多少万元以下的支付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超过多少万元还必须经董事会决议等,至于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本人借出公款,如果董事会没有硬性规定,作为财务人员事后也应该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这样,既使以后出了什么问题追责起来,财务人员也好为自己开脱责任。
其实,在实务中财务人员最难处理的不是单位负责人亲自出面借公款,而是通过暗示等手段叫财务人员想办法为他借出公款,不为他办的话以后免不了会让自己穿小鞋,办了的话以后出了问题自己又脱不了干系,真是左右为难。
面对这种情况,作为财务人员该怎么办?你如果想继续在这个单位干,那么你自己暗中集好证据,留一手,以备以后开脱责任;如果不想在这个单位干了,那么你直接拒绝,大不了开除我,或我直接走人。
新《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虽然强调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但并没有减轻会计人员在会计行为中的法律责任,而是增大了和明确界定了会计人员在会计行为中的法律责任。首先,在现实中,会计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存在着违反新《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至今仍未引起足够重视。对这些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新《会计法》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其次,会计人员作为会计机构的主体在从事会计行为的过程中,若有违反新《会计法》规定的,不管是主观或客观因素引起的,都将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而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1、对数据敏感,发现异常,及时查询问题症结;2、为上司或管理层及时提供数据支持;3、勤勉敬业、忠于职守;4、心态平和、善沟通,责任心强。
财务会计岗位责任1. 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和预算,遵守各项收费制度和收费标准,遵守财经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资金。
2. 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报帐。
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要求编制会计报表,按期上报。
3. 及时整理,装订会计凭证,保管好会计凭证及帐簿,报表等档案资料,按期归档。
4. 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定期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挖掘潜力,考核经费使用效果。
揭露各种浪费现象,及时向领导提出改进措施,当好参谋。
5. 按会计制度监督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准确及时登记入帐,定期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6. 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认真执行“会计法”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均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单位犯罪中,财务人员是否担责要看其在单位犯罪中的作用而定,如果他对单位实施犯罪起了重要作用就要以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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