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不是触犯刑法了而是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不属于减轻或不予处罚,只是不予执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违法类型包括: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以下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目录节选: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分为四类: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二)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三)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四)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二、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有对行为及处罚进行详细规定,建议查阅
关于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 依照其规定处罚”,并在第五十四条规定可以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 单位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单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 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或者采取责令其限期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取缔等 强制措施的,应当依照其规定办理。对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同时依 法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参照刑法的规定,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机关、团体。
治安处罚罚款的栽量权幅度是法定的,根据违法对象与程序不同,赋予了不同的裁量选择权,在法律规定中有“以上”和“以下”,这个区间就是裁量权的可选择幅度。比如《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这个以下即1元到1000元都可以选择权幅度;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此条前款的罚款幅度则是200元到500元的选择权幅度,后款的罚款幅度则是500元到1元的选择权幅度。
根据规定,上述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罚:(1)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分别裁决。(2)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在分别决定后,应当合并执行。(3)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实行限制加重原则,合并执行行政拘留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4)其他行政处罚合并执行的,实行并科原则。所谓并科景是对各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各个处罚相加,作为应执行的处罚。
主要是老人、孕妇、未成年不拘留,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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