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包括法人财产_企业破产会涉及到个人资产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5:51:07 人阅读
导读:要看这个企业在工商注册登记时的企业性质。如果是有限责任制或股份制,那么法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倒闭责任,比如清偿欠职工的薪酬、清欠银行借款等。如果是私营独资,那么...

要看这个企业在工商注册登记时的企业性质。

如果是有限责任制或股份制,那么法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倒闭责任,比如清偿欠职工的薪酬、清欠银行借款等。如果是私营独资,那么法人就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亦是你所说的其私人财产也要清算。

公司破产法人个人的财产是不能够被清算的,因为中国的公司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承担的都是有限责任。而不是无限责任,只有无限责任公司,公司赔偿不完的才会去对个人进行追偿。

企业破产了,会面临清算,这时,取决于你公司的性质,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公司,这个在法律程序上很简单,很直接,但是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法人代表,股东,有没有涉及到个人侵占公司资产的行为?这也是我们所说的企业破产,在清算的过程当中,如果你的账目有问题,那就是大问题!所以呢,很多人认为我是有限责任呀,没错,但是你的账务不清,特别是公对私,一旦出现问题,那后果就可想而知了!

其实公司,宣布破产,个体户相对来说清算简单,公司的清算很复杂,特别是股份制,股东比较多,还有一些纠纷的债务问题,而每一个债务问题可能都必须要财务,但是,很多个体民营企业都不是很正规的,很多的账目报销啊非常乱,这些事情也是够头疼的了


我就经历过这样情况,我就是受害者,法人需要用个人财产偿还债务。这是在二O一四年年底,由于公司欠债太多,法人一夜之间消失得无影无踪,一时之间一石击起千层浪,讨债的人七十多户完全到齐,由于法人不在束手无策不好处理。

春节以后法人回来了,登记了所有欠债金额名单,大概是七千万左右,这明摆着是资不抵债,根夲没有偿还能力,没办法,只有各户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处理。起诉后一年左右,法院又叫完全撤诉,撒诉后一年左右,法院又叫重新起诉,什么意思不得而知,只知道在别县起诉的,法院已经开始执行拍卖他的分厂了,让多数人白白耽误了两年的时间。

现在也有个水落石出,工厂已由市人民法院拍卖,大概拍卖得一千六百多万,市法院又委托卓尔公司再次清理一下债务,时至今日已经基夲清理完毕待候分配。

如何分配卖厂所得,如何偿还不得而知,自己也是受害者,因为有的起诉时财产保全过,有的没有保全过,有的借款时有担保人,有的没有担保人,怎么分配这是法院的事了,至今快七年了仍然没有兑现,有的原告已经等不到分钱兑现的那一天早也夭折…………

有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从你介绍的情况看,不清楚单位是否已为你办理过社会保险手续,但无论如何,职工要求单位为其办理社保是天经地义的事。建议你们还是要找法院、主管局、社保局查询了解企业破产时与职工社保问题相关的文件资料,应该有个记载。 2、关于人事档案的问题。人事档案丢失后,会给当事人造成很大的麻烦,特别是就业、社保等方面,甚至造成“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监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售货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倍偿损失。《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也有相应规定。 建议你们找当时的管理部门及责任人落实相关情况,若确因这些部门或责任人的责任导致你们的人事档案丢失的,可以要求单位赔偿你们的损失。


这里的法人应该指的是法定代表人。公司破产,与法人或者股东的个人财产有没有关系,以下分别说明。

1. 一般情况:

公司本身就是企业法人,要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个人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自然也就没有破产一说。而有限公司的股东,也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

2. 特殊情况:

凡是都有例外,以下说说涉及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

(1) 股东的责任:

如果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股东,那么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列举一些常见的股东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

① 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独立的,那么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点很重要,所以,在日常经营中,股东一定要做到公私分明。

② 股东滥用自己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也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知道自己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就故意乱来,也是不行的。

③ 股东出资不实、抽逃资金等等。这个会在不实和抽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所以,股东是有可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2) 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很多时候都是经营上的。比如从事非法经营;向工商、税务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有变更、终止时不登记公告,导致利害关系人受了重大损失等等。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因为法人的不当行为产生的债务,法人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以上是财会小童观点,欢迎评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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