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股东权益的规定_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12:07:33 人阅读
导读: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公平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和作用是: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符合商业道德的要求。将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就是股东只为其出资额承担责任,超出部分概不负责。股东以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享有公司相应权利。

联合其他小股东,股东份额占10%就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会议上讲他们的罪行揭露出来;还有就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你们也可以要求查看公司财务报告,这个只要是股东都可以的,没有份额要求,保留好这些证据。具体还有其他问题你可以再找我,要是打官司的话我还可以给你介绍我们经济法老师,她很厉害的,就是不知道有没有空~祝你好运,把那些坏股东打到 :)

新法对小股东的利益的保护体现在以下7个方面:

1、股东知情权:新法规定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但查阅会计帐簿,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如果公司有合理的理由认为股东的查阅要求不合理,有权给予拒绝公司拒绝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给予查阅;

2、股东大会会议,董事长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3、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主持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5、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6、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7、按照新法第75条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小)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即小股东退出公司机制):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4)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具体问题类型,进行步骤拆解/原因原理分析/内容拓展等。具体步骤如下:/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

股东身份权、表决权(包括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优先购买权和新股优先认购权、知情权、质询权、申请解散公司权、申请公司清算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息、红利分配权(资产收益权)、提案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诉讼权、股东直接诉讼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股东(大)会自行召集主持权、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权和请求撤销权、股权转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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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章,转发注明! 现行公司制度股东会公司事项的决议采用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在此种原则下股东的权利往往被大股东所控制。因此,在实践中小股东的权益被大股东的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中小股东的权益造成了重大损失。作为公司的小股东,为公司的合法投资人,应依法享有公司的各项权益,分享公司盈利所产生的利润和分红。因此,小股东如何保护自身的权益,如何在自身权益受到大股东侵犯时,采用合理有效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小股东而言就至关重要。本系列文章,笔者将以现行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为基础,结合司法审判的相关情况,对此进行梳理和总结,以使小股东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同时考虑到股份公司的特殊性,本系列文章除有特别说明,更多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论述和探讨。 本文为大家分析和探讨股东知情权制度: 一、股东知情权的定义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对公司财务、经营、管理等信息享有知情权而设立的制度,是股东的法定和固有的权利,享有和行使知情权是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也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权,受益权等其他核心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 二、股东知情权的作用和意义 因现代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现象越来普遍,因此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性权利,不仅直接涉及到股东自身权益的实现,而且与公司管理是否规范化紧密相连。并且,从立法价值取向上看,股东知情权关键在于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作为公司的中小股东,因公司的控制权掌握在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手中,因此享有对公司财务、经营、管理、重大决策的知情权,能有效对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避免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的的合法权益。 三、现行法律法规对股东知情权制度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根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股东享有有的知情权内容和权限如下: 项目 权限 说明 股东会会议记录 查阅、复制 若公司拒绝查阅、复制的要求,则无需书面申请并说明目的等前置程序,即可起诉至法院。 董事会会议决议 查阅、复制 若公司拒绝查阅、复制的要求,则无需书面申请并说明目的等前置程序,即可起诉至法院。 监事会会议决议 查阅、复制 若公司拒绝查阅、复制的要求,则无需书面申请并说明目的等前置程序,即可起诉至法院。 财务会计报告 查阅、复制 若公司拒绝查阅、复制的要求,则无需书面申请并说明目的等前置程序,即可起诉至法院。 公司会计账簿 查阅 需要向公司提供书面申,并说明目的;只有在此前置程序完成,在公司15内未答复或拒绝后方能起诉至法院。 四、股东关于对公司会计账簿的查询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各项经济业务事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因此,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不查阅原始凭证,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状况。根据会计准则,相关契约等有关资料也是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应当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入账备查。因此股东对会计账簿的行使的范围应当包括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李淑君、吴湘等诉江苏佳德公司股东查阅原始账据知情权纠纷案【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2009)宿城民二初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宿中民二终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二审)】亦明确支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与会计账簿相关的原始凭证的诉请。股东账簿查阅权行使的范围应当包括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 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应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 五、股东行使知情权有权聘请专业的服务机构协助进行查询,或委托他人进行查询 按照现行公司的规定,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包括查阅和复制两个权利,对于涉及到公司的会计账簿,公司记账的原始凭证,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只能有查阅的权利,而没有复制的权利;但是,公司的会计账簿是公司财务数据、财务情况最基础的依据,是股东参与和了解公司运营状况的关键材料;基于此,在司法实践中若股东申请聘请专业的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协助股东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会计账簿,及其他相关文件进行查询,法院都会判决认可股东的请求。 例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4)宁商终字第1534号上诉人赵化善与上诉人南京悦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法院认定: 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具有一定专业性,赵化善要求悦昌公司提供上述资料给其委托的专业人士查阅,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原审判决在要求相关人士应保守秘密的前提下予以准许,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同时,对于股东委托他人进行查询或复制在司法审判中也有相关案例对此进行了确认。 六、股东知情权行使的限制 (一)知情权行使范围的限制 股东知情权有利的维护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但是股东知情权的形式不是无限制的,在司法实践中除了对会计账簿的查询权限,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作了扩大使用外,对股东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等的查询严格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范围行使;例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4)宁商终字第1534号上诉人赵化善与上诉人南京悦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淑君、吴湘、孙杰、王国兴诉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案;都对此作了明确的认定。 但同时,若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股东对知情权查询的范围有规定,则法院可依据公司章程的约定,充分尊重公司的意思自治,判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向股东提供相关材料。 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5)苏商外终字第00035号ROONEYLIMITED与常州雍康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法院认定: 公司章程是公司宪章,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原则上有权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来主张知情权。因此,对于雍康公司章程中第12.2条(b)和(c)项规定,其内容是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向各方股东提供详细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销售及其他收入的分析、预算审核、相应月份的收入和资本预算的核对结果以及当月的资金来源和应用的报表(董事会需要时)。该规定的内容具体、明确,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股东间的意思自治与公司法的价值取向并不相悖。 (二)股东行使知情权不得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或具有其他不正当目的 由于股东的知情权涉及到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在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也应适当照顾公司的利益,使双方利益衡平,故知情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并受有一定的限制。特别对于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由于会计账簿能够体现公司深层次的经营管理活动,为了防止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则明确要求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股东不得有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不正当目的”。 七、《公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对股东知情权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 201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在第十三条至十八条,用了六个条款对股东知情权作了更进一步的规定。具体的,在第十三条中明确了在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时,股东必须具有公司的股东身份,否则将面临被驳回的境况;在第十四条中,明确了股东知情权为股东的固有权利,不因股东注资有瑕疵,公司章程有约定或股东之间有些约定,而剥夺股东知情权的形式;在第十五条中,明确了法院应判决给与股东行使知情权必要的时间、场地等,并确认股东有权利委托相关人员代理行使知情权的相关事宜;在第十六条中,明确了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及与会计账簿记载内容有关的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等材料的权利;在第十七条中,明确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不正当目的的范围,即为股东利益、损害公司利益、损害股东共同利益等;在第十八条中,确认了公司无法提供相关材料时,股东有权起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征求意见稿对在实践中股东知情权行使面临的相关问题,在法律层面上进行架构,虽然相关内容早已在司法审判中得到适用,但随着《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正式实施,将为股东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更有利的保障。 八、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方式和条件 股东行使知情权,对于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股东在向公司口头或书面申请后,若公司拒绝,则股东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进行要求公司协助进行查询。但是,对于公司会计账簿,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只有在书面申请公司查询,并说明目的后,若公司15日内未答复,或拒绝公司的查询行为,股东方能够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配合进行查询。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若股东未能按照上述约定进行书面申请,考虑到案件的进展情况及驳回股东起诉后,股东在另行发出书面申请后,再另行起诉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解决纠纷效率降低等问题,以及为更有利于处理当事人的纠纷目的,法院也会根据情况,在无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定股东已经履行申请和告知义务,进而支持股东的诉讼请求。 综上,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的运营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和了解的关键权利。特别对于中小股东,在一定程度上未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制定等情况下,进而通过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股东能够比较清晰的掌握公司实际情况,避免大股东或实际控人侵犯公司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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