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档案参加工作时间认定_档案中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1:10:10 人阅读
导读:参加工作时间以入伍时间为准,退休后的一年可填写为:2XXX年XX月-2XXX年XX月待就业。待业这一年为工龄间断。军队转业干部的参加工作时间。入伍时间一律从县(...

参加工作时间以入伍时间为准,退休后的一年可填写为:2XXX年XX月-2XXX年XX月 待就业。待业这一年为工龄间断。

军队转业干部的参加工作时间。入伍时间一律从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算起。已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原军队干部也按此规定执行。

工人的参加工作时间。《劳动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决定》明确: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工人参加工作时间应为一般工龄的起始时间。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施行(1992年7月23日)前招收的,以劳动者初次参加工作时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时间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施行后至2008年1月1日之前,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企业办理录用手续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招用劳动者的,以用工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档案工作时间与实际工作时间不一样,在企业用工上的确存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劳动者在没有办理正式用工手续之前,就在所在的单位干临时工;

二、有的企业在建厂征地时,使用的“地带工”也没有到劳动部门报批;

三、使用的“亦工亦农”没有补缴养老保险,劳动部门没有确认;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具体的工作时间只能按照劳动部门批准的时间为准。


职工工作时间,和年龄出生日期认定,在申请办理退休时,人社局社保中心会调阅档案;以个人档案袋中,第一份原劳动局招工批准“文件号”,有日期说明,下乡知青的批准日期,入伍征兵办(人武部)批准日期,包括“知青待业”劳动局批文函),必须是劳动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批文(函);年龄认定为个人身份证,如果档案年龄和出生日期,与身份证有差错,必须先证明更正,正常情况下,以第二代身份证(参加社保时的出生日期),由于以前个人档案是手写,字迹不规范,甚至出现出生年月日,有多个不相符;依第一张表格日期为准。眀显比身份证有很大差错的,需要个人向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科查找底册,并复印件证明盖章。如查不到的,依后出生日期,推迟办理退休手续。



近几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遇见这些事太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差错多。

①:个人档案姓名,与身份证姓名有笔划,简繁体字错误,同音字笔误等,这些情况需向派出所户籍科申请更正。

②:个人档案出生年、月、日,与第二身份证年、月、日,有差错。一般年份出入大,要求证明更正,月份误差不大,就推迟几个月办理退休手续。

③:初始参加工作的年龄,明显不符,有的未满16周岁,就已工作几年了。但是有文,人社局是不认可的。去年我地一男同志,60岁退休,按档案累计工作年限有46年,也就是14岁在父母单位待业,人社局不认可,以16岁知青下放批文为依据,工龄认定为43.8年。

④:甚至有档案姓名与第二代身份证参保的账户姓名,不是一个人。这主要是以前参加工作时(当兵)用原姓原名(曾用名),参加工作多年后,在办理二代身份证时,经公安局派出所更改姓名,将更改后姓名参加社保缴费,可退休时遇到这种情况,比较麻烦,要向户籍所在地公安局申请,经核实后,有局长批准方可,递交社保中心办理退休手续。

等等

以上供参考,如果你有这类情况,请在未退休前,及时申请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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