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优先续租权_优先续租权的法律规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0:03:48 人阅读
导读:总的来说,无优先续租权的说法,只有租赁期间优先购买权。一、合同法上没有租赁期满后的优先续租权概念,只规定有租赁期之内的优先购买权。二、优先续租权常见于租赁合同中...

总的来说,无优先续租权的说法,只有租赁期间优先购买权。

一、合同法上没有租赁期满后的优先续租权概念,只规定有租赁期之内的优先购买权。

二、优先续租权常见于租赁合同中双方的自由约定,如有相应的条款约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可以按约定提出继续租赁的主张。

三、如没有优先续租约定,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就继续租赁房屋事宜再行协商。

在我国法律边文明确规定承租人享有优先续租权,只是在合同法第230条规定了优先购买权,即在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合理时期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续租权并非法定的权利,而是基于租赁合同的约定而产生,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已经实际承租的第三人。

承租人要求确定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或者要求这些使用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的不予支持。但是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损失等相应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优先租赁权,不过,也不排斥优先租赁权。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优先租赁权的,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应保障原承租人优先租赁权的实现。约定的优先租赁权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不过,如果新的承租者是善意承租,优先租赁权不能否定新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只能是追偿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应保障原承租人优先租赁权的实现。在新的竞租者提出新的承租条件后,出租人应先征求原承租人是否愿意接受该新的承租条件。

如果承租人接受该承租条件,出租人应将租赁物优先出租给原承租人,只有在原承租人明确表示不能接受新的承租条件时,出租人方可将租赁物出租给新的承租人。

约定的优先租赁权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不过,如果新的承租者是善意承租,优先租赁权不能否定新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只能是追偿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房屋租赁合同作出不同的分类:

1、住宅用房租赁合同和生产经营用房租赁合同。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目的和用途不同,房屋租赁可分住宅用房屋租赁合同和生产经营用房租赁合同。

2、公房租赁合同和私房租赁合同。

根据租赁房屋所有权的性质不同,可将房屋租赁合同分为公房租赁合同和私房租赁合同。

3、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租赁期限,可以分为定期房屋租赁合同与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优先续租权,即在同等条件下的租赁合同建立中具有优先权或先取权。但优先续租权只是一个法术语,并不是法律概念.在《合同法》中未对此作具体规定,而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公平权而延伸出的法律权利。所以,优先续租权需要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若未约定,法律难以对出租房有强制力。很多人会在租房的过程中,把优先购买权与优先承租权(续租权)混为一谈,是一种合同交易中的误解。我国法律只规定优先购买权,如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优先购买权等。扩展资料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优先权并非单独存在的一类权利,而仅是对某些权利的法律效力的加强,其性质仍未完全脱离其所强化的权利本身的性质。被法律赋予优先受偿效力的特种债权虽具有物权的某些效力特点,但其与抵押权、质权等典型担保物权在立法目的、特性、成立要件、基本规则等方面有重大差别,不宜相提并论。鉴于优先权既不同于普通债权,也与典型担保物权的特性不完全相同,因此可将其定位为准担保物权。优先权按照传统民法理论是指在某个特殊债权关系中债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对债务人的财产所享有的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作为一个房东,我来举例回答吧。

我当房东整整20年了,陆续有几套房子,来来回回的经历过至少几十个租户。其中,不按时交租金的事情发生过很多次。但每次情况都不同,需要就事论事的处理。

先说第一起,大概是2002年,一套一居室,租给了一家做小买卖的。租金1000,押一付六。

这家从一开始就事儿多,不是洗衣机坏了就是让去换灯泡,老有事。虽然离我住的地方很近,那我也嫌麻烦,所以怒气就在积累。

到了该交房租的时候,这家又提出:手里钱不够,下个月再给,反正有押金。

我当时年轻脾气躁,一下就急了,直接跑到房子那让他走人,不租了。我们俩大吵了一架,他同意搬走,但要给他半个月找房时间,房租从押金里扣。我同意了。

结果他一直住到第20天左右才搬走,我也没在意,心想反正有一个月押金呢。结果他偷偷搬走了,等我知道后赶过去一看。屋子被毁的不成样子了。

大件的电器他没敢动,怕我报警。但象电灯泡、水龙头、开关、换气扇什么的全坏了,墙壁也给涂得乱七八糟,吊顶扯下好几块,玻璃也碎了两扇。

当时可把我气坏了,但打他的电话也永远不接了。弄得我什么办法都没有,只能拿着那剩余的300多块钱来修理。也别说,人家毁坏的这些东西,确实一共没花多少钱,好像才五六百。但是把我累的够呛,连着折腾了好几天才收拾完。

从此之后,我就吸取教训了,轻易不和租户发生矛盾。能和平解决的就没必要争吵,免得钱没挣多少,还惹一堆麻烦。

第二次,还是这一居室,住了个北京的单身汉。事情不多,我们相处的不错。但到了交房租的时候,他也是提出,能不能过一两个月再付。因为定期存款还没到期,他也不想找朋友去借,只能凑工资。我想了想同意了,因为觉得这人还挺靠谱的。

果然,人家还挺讲究,前两个月都主动把当月房租送来,存款到期后,一下把四个月的也都交上了。

这次延期付房租没影响我们任何关系,后来这个人一直租了好几年,基本都按时交钱。我也就从没轰过他,连租金都涨的很少。

还有一次,也是一居室,住了一家三口,谈好的也是押一付六。到了交房租的时候,那个女的打来电话,说能不能改成三个月一付,因为实在不好凑钱。

我想了想同意了,虽然和当时流行的付款方式不同,但也无所谓吧。结果到了三个月之后,这女的又来电话了,说能不能改成一个月一付?

这次我有点别扭了,于是抽空过去看了看。原来是他们两口子离婚了,这个女的带着孩子,又得打工又得照看孩子学习,确实挺辛苦的。

我动了同情心,同意了一个月一付。又过了三个月,合同到期了。这女的打来电话,非常不好意思的说,他们准备等孩子这学期结束就回老家了。所以能不能再续租几个月,还是一个月一交。

我想了想又同意了,何必逼人家呢,确实挺不容易。这女的很感激,确实等于帮助了她。但人家也很会做事,临走时把屋子收拾的干干净净,连油烟机都擦了,省了我不少事。

所以说,如果不是太过分的条件,没必要因为晚交几天租金而发生矛盾。

但是,还有一次不同,这次我一点没客气。

这套房住了两个做买卖的,押一付六。这一年过的还算凑合,虽然对方也没少找事儿,不过都是小问题吧,稀里糊涂的过去了。

但到了该续租的时候,他们提出了要求。每个月一交钱,不知道住到什么时候,有可能俩月有可能四个月。而且,押金要直接兑换成租金,也就是不交押金了,他们想什么时候走,就什么时候走。

这次我嘴里敷衍着,实际上根本没打算同意。因为这套房有个特点,每年只有三月和九月的租金高,因为找房的人多,其他的月份能差出不少去。所以我是特意把起租和交租时间,调整到这两个月份的。他们要是随时搬走了,那我就有可能损失不少租金。

于是,到了合同到期的日子,我又等了三天,完全满足合同的约定条款了。合同约定,租约到期后,如果租客在三天内没搬走,房东有权强迫他搬走。

我没有莽撞行事,而是先通知了派出所,说我去催租客搬家,如果发生纠纷,请他们及时赶到。结果派出所怕出事,直接派了个警察过来守着。

我又叫上了物业和保安,答应给500的辛苦费,帮我轰那俩房客。一群人到了房子那儿,租客一看这架势就明白了,没废什么话就立刻搬家,住旅馆去了。

他们和我争执一下,说是有优先续租权的。我拿着合同说:你们确实有,但合同有约定,新租约必须是房东同意才生效啊。我没同意你们的条件,而且现在还过期了,所谓的优先权也就自然无效了。

所以,没按照合同交租金,还想继续续约的情况怎么办?得看具体情况,一般只要不是故意想占便宜,或者特别讨厌的租客,房东也不会太计较。

如果写的对您有帮助,请帮忙点个赞吧,谢谢了!

问:

在合同里表明出租期满后,在同等价格下,乙方有优先权,续租并续签租房协议现在合同期满了,房东要涨价,他应该属于违反了合同,如果他不让我续签还要我涨价的话,或是想把我赶走的话,他应该给予我什么赔偿?

答:

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你好,租房合同到期建议跟房东协商,如果房东不续签,又不让你搬走,视为按原租赁合同执行。我国法律并没有自动续约的规定,租赁期满,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租赁期限,则租赁期限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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