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_参加工作时间如何界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1:10:09 人阅读
导读:参加工作时间是以最初缴纳社保人社局记录为准。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计算方法:1、连续计算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例如,某...

参加工作时间是以最初缴纳社保人社局记录为准。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 工龄计算方法:

1、连续计算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2、合并计算法,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如精简退职的工人和职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是我国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的劳动法律用语。

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民主革命政权机关工作的时间,应当计算为工作时间。

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按周年计算。在计算退职金、退休金时,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和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但情节较轻,并且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其受处分以前工作的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计算

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按周年计算。在计算退职金、退休金时,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和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但情节较轻,并且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其受处分以前工作的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缴纳社保的第一个月开始算起,这个就是你工作的时间。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你去问下社保局就清楚了。我在上海的已经去社保局咨询过这类事情了,社保局就是这么答复我的。各地政策各不相同,但社保缴纳第一个月认定为工龄的开始已经是共识了。给你做个参考。

如今参加工作的时间,是以社保缴费时间计算工龄。根据本人提问和描述,参加工作是2014年在一所学校教了二年书,按理应从这一年就得计算工龄。

不过本人从教,学校聘用既未签合同,又未买社保,在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计算工龄,没有任何凭据,所以没有记载凭据,就无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更无法计算工龄。

但是解决的办法,只有再次要求学校对当年从教时补签合同和追缴社保,有了合同和社保资料凭据,那么参加工作的时间就可以从2014年计算,如索取不到这些资料凭据,参加工作的时间认定,只能界定为2016年。

综上所述,就提主所提问题?“参加工作时间如何界定?″。本回答所叙述的内容,要得知的答案就在其中分辩认定。

以上就提问题答,是否在理有帮助,供参考。

参加工作时间是在你的档案里认定的,工人有工人认定表,干部有干部认定表,认定的依据是你档案里有劳动部门盖章的招工表。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

按照有关规定,你的工龄应该从你毕业到单位上班的时间算起,你是05年7月份毕业的,即从05年7月份开始,即为参加工作时间,这个和你的档案和户口没关系,用人单位不能依照户口或者档案转移来认定你的工龄。还有,你在05年5月到05年7月间,还没毕业,是不能认定你的工龄的。

工龄认定

是指你参加工作之日起(以前参加社会招工、顶职、待业、下乡志青、参军入伍,有。初始批文日期表格;以进入你的个人档案。)到你退休之日止;为你的工龄。

例如:你参加工作1977年8月1日,退休是2017年8月1日;你的退休工龄为40年。

缴费年限

是指你参加社保缴费日起,到退休之日止;视你缴费年限。

例如:你1997年8月1日参加社保缴费,连续缴到2017年8月1日止;办理退休手续。你的缴费年限为20年。

你以前20年未参保,仍视着缴费年限计算退休工资;各地有政策规定。后20年缴费额,己在你个人账户中;根据你缴费多少加利息除以139(男),女为175;计算出来的工资,加基础工资(包含工龄)就是你应拿的养老金。

建议大家办退休手续时,核对一下档案老底子;有凝问及时要求核实纠正,免得养老金批下来再怀疑拿多拿少。

供参考,关键以当地政策为准。

企业人员的视同缴费指数是怎么认定的呢?年限从哪一年到哪一年?企业人员如果在办理退休的,如果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就涉及到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问题,而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就需要一个视同缴费指数,通过这个视同缴费指数来计算的平均缴费基数。

在企业退休人员中,涉及到视同缴费的人员,大部分集中在1992年之前的国有企业职工,但是部分地方是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职工也属于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范围。我国养老保险实际上全国统一的时间是从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下发以后才正式开始的,但很多地方是从1992年,有的地方是从1996年,但是这些地方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缴费方式,个人账户的建立等都不统一,政出多门。所以国发(1997)26号文件下发以后,全国的养老保险政策基本上得到了统一,也标志着我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制度的建立,所以很多地方将1996年之前的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实际上就是在执行26号文件的规定。

除了这个时间段以外的人员以外,实际上后来也还有很多人员,虽然属于1996年之后参加工作的,同样需要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比如从机关事业单位中辞职、离职后到国有企业或是民营企业工作的人员,转业和退伍军人转业或是退伍以后到企业工作的人员,他们在到企业工作之前的工作年限同样需要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凡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时,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都要累计计算为缴费年限。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除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还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而过渡性养老金只考虑视同缴费年限,不考虑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人员在养老金计算中,由于视同缴费时间长,加之1996年之前的工资基数比较低,个人账户偏少,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也比较低,所以按照新制度办理退休后,为了确保这部分人的养老金水平不低于按照老制度办理退休的水平,需要加发过渡性养老金来作为补充。

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既要考虑退休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又要考虑职工的平均缴费指数工资,这个平均缴费指数工资,对于实际缴费年限来说比较好办,只要将历年的缴费指数相加除以缴费年限就很容易计算出来。但是困难比较大的就是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所以这个视同缴费指数,在很多地方规定是不统一的,但是我了解的情况,大多数地方都是按照140%来计算的,在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时,实际视同缴费年限是没有个人账户的,所以需要按照视同缴费年限的个人账户总额来乘以相对应的系数,设置这个系数是为了推算出其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以及合理调整过渡期间不同人员的养老金待遇。系数根据工龄和缴费年限制定。

综上所述,视同缴费指数,主要是指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计算过渡性的养老金的重要参考因素,其目的是对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对于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一种肯定。视同缴费指数是根据视同缴费年限来确定应当享受的系数,再根据这个系数来确定过渡性养老金。19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不超过25年者,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1.2%;19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超过25年者,其享受比例为30%+(19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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