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担保人的法律规定_担保人该不该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23:34:59 人阅读
导读:担任人就是为保证借款人无法还款准备的。很多人抹不开情面,给别人提供了一个又一个的担保,殊不知这可能是一个又一个风险在等待着你。首先,担保人要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

担任人就是为保证借款人无法还款准备的。很多人抹不开情面,给别人提供了一个又一个的担保,殊不知这可能是一个又一个风险在等待着你。

首先,担保人要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的法律责任。保证,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其次,要看有无免责的情形。债务人还不起了,担保人就要倒霉了吗?这也不一定,如果有一些法定情形,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1、担保合同无效的,保证人会部分免责;2、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3、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4、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5、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6、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7、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8、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9、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总之,担保有风险,签字须谨慎。在担保时一定要衡量一下借款人的可信度和还款能力,还要随时留意有没有坑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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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全文为: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因为执行担保财产与追加、变更诉讼当事人属于民事诉讼中不同制度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列举了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中不包括执行程序中的保证人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目前尚未生效。

有效合同的原则是公平,担保人没有利益只有责任,不公平!用担保人的责任维护了出借人的利益,不公平!出借人应该祥细考察好借款人能力再决定是否借款,出借人享受收益,也应该承担全部预期风险,让担保人承担风险不公平!修改担保法!

可以。

先看看法律规定:

《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按份担保的,担保人只承担约定的份额,如果没有约定份额,则默认是连带担保。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向连带担保责任的任何一个人主张全部或部分责任。

司法实践中,多数担保合同都不会约定按份担保,所以都是默认连带担保。具体执行的时候,执行局对借款人和所有担保人进行调查,谁有财产、谁的财产便于执行就先执行谁的,直到执结为止。

当然了,担保人的财产被执行以后,以后可以向借款人追偿自己因为承担担保责任造成的损失,还可以向其他的担保人追偿自己多付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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