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结束后有什么影响_被判缓刑后对子女有影响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9:21:59 人阅读
导读:‘’都被判了缓刑了,你说有没有案底?‘’答案是肯定的。依我之见:被判缓刑就是确认犯罪被判刑罚的有条件不执行,但肯定就是有‘’案底‘’。为什么这么说是‘’有案底‘...

‘’都被判了缓刑了,你说有没有案底?‘’答案是肯定的。

依我之见:被判缓刑就是确认犯罪被判刑罚的有条件不执行,但肯定就是有‘’案底‘’。

为什么这么说是‘’有案底‘’呢?

因为所谓‘’案底‘’,是指行为人之行为构成犯罪在公安、检察、法院等办案机关留下的记录和档案资料。

什么是缓刑?‘’缓刑‘’是经人民法院审判后确认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行为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被认定构成犯罪;鉴于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丶作用、法定刑、以及犯罪后所具有的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诸如自首、立功的法定情节和积极抢救伤员、全部赔偿损失、被害人或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等酌定从轻情节;经法庭审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符合适用缓刑法定刑在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判处,判处缓刑(有条件的暂不执行)也不致危险社会的适用条件而在判处刑罚时宣告适用缓刑。

综上,判处缓刑是确定构成犯罪后,在判处刑罚时宣告有条件的暂不执行,‘’缓刑‘’就是有罪的‘’案底。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认为原判刑罚可以暂缓执行,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缓刑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但是在个人信息中依然会留下刑事处罚的记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案底,将会对以后政审的通过产生不利影响,在很多公司、企业录用时候也会考虑相关因素。 《刑法》第七十六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认为原判刑罚可以暂缓执行,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判缓刑存在犯罪前科,无法参军、考公务员、事业单位,无法出具无犯罪证明,影响子女及亲属入党、参军等政审;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罪犯参加劳动,应同工同酬。如果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应执行。缓刑有条件地变更有两种情况,一是罪犯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不再犯罪,可以在缓刑期满后不再执行原判或者缩短缓刑考验期。二是罪犯在缓刑期内又犯新罪,则应由法院撤销缓刑,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处以新的刑罚。

无论缓刑是否附件剥夺政治权利,都不影响其依法享有户籍管理政策的权利。也就说,缓刑犯在缓刑期间,只要是符合户籍迁移相关前置条件,比如购房入户、投靠迁移等,是有权利依法按程序迁移户口的。当然,因为缓刑期间是属于服刑状态,按照相关的管理规定必须确保自身处于司法局、公安局、社区(村)矫正组织的管控之内,所以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同时,应当向原管理、帮教的部门和组织报告户籍迁移情况,以便于其内部间实施相关资料、责任的移交工作。

1、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是我国特有的司法制度。 2、根据被告人所犯的罪行,应当是判处有期徒刑3年,但是考虑到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而有条件的给予被告人一次考察机会。缓刑4年的意思就是缓刑考察期为4年,如果这4年内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那么缓刑考察就顺利结束,原来判的3年就不用再执行。如果在考察期内仍违法乱纪,法院可以撤销缓刑,被告人就要坐原来判的3年牢。

判缓刑存在犯罪前科,无法参军、考公务员、事业单位,无法出具无犯罪证明,影响子女及亲属入党、参军等政审;有可能被单位辞退,如果被辞退,会得不到经济补偿金;执业执照被吊销等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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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缓刑对子女可能会有影响。被判缓刑也是一种刑罚,会留有案底。我国没有前科消除制度,不管是违法记录、还是犯罪记录都会伴随当事人终生。  “案底”一般是指有犯罪记录,即有案底,有前科。刑事处罚的记录可以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查询到。判处缓刑的,在司法局也可以查询到。行政处罚的处罚记录,当地公安机关都会将相关档案、信息进行保存的。  上述两样记录不是对任何人都开放的,只有司法机关或者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后,记录才对外提供。不对普通单位或个人提供查询业务。违法记录对当事人今后生活影响不大,犯罪记录对当事人及子女就会有所影响。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第二条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犯罪人员信息库  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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