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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的继承中要遵循什么原则_遗产继承的份额要如何分配?

类的继承中要遵循什么原则_遗产继承的份额要如何分配?

在线咨询 时间: 2022-06-07 19: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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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衡量性。对于指标可以量化。2、可进入性。一定要能够切实的进入市场,不要分的可望而不可及。3、可赢利性。细分的要有足够的发展空间,保证ORG的赢利。4、殷实

1、可衡量性。
对于指标可以量化。
2、可进入性。
一定要能够切实的进入市场,不要分的可望而不可及 。
3、可赢利性。
细分的要有足够的发展空间,保证ORG的赢利。
4、殷实性。
细分出的市场必须能保证ORG的利润目标。
5、反映差异性。
细分的目的就是能够产生差异,如果细分后没有产生差异,那就没有细分的必要了。

市场细分的原则

  企业可根据单一因素,亦可根据多个因素对市场进行细分。选用的细分标准越多,相应的子市场也就越多,每一子市场的容量相应就越小。相反,选用的细分标准越小,子市场就越少 ,每一子市场的容量则相对较大。如何寻找合适的细分标准,对市场进行有效细分,在营销实践中并非易事。一般而言,成功、有效的市场细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可衡量性。  指细分的市场是可以识别和衡量的,亦即细分出来的市场不仅范围明确,而且对其容量大小也能大致作出判断。有些细分变量,如具有“依赖心理”的青年人,在实际中是很难测量的,以此为依据细分市场就不一定有意义。  (二) 可进入性。  指细分出来的市场应是企业营销活动能够抵达的,亦即是企业通过努力能够使产品进入并对顾客施加影响的市场。一方面,有关产品的信息能够通过一定媒体顺利传递给该市场的大多数消费者;另一方面,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有可能将产品通过一定的分销渠道运送到该市场。否则,该细分市场的价值就不大。比如,生产冰淇淋的企业,如果将我国中西部农村作为一个细分市场,恐怕在一个较长时期内都难以进入。  (三) 有效性。  即细分出来的市场,其容量或规模要大到足以使企业获利。进行市场细分时,企业必须考虑细分市场上顾客的数量,以及他们的购买能力和购买产品的频率。如果细分市场的规模过小,市场容量太小,细分工作烦琐,成本耗费大,获利小,就不值得去细分。  (四) 对营销策略反应的差异性。  指各细分市场的消费者对同一市场营销组合方案会有差异性反应,或者说对营销组合方案的变动,不同细分市场会有不同的反应。如果不同细分市场顾客对产品需求差异不大,行为上的同质性远大于其异质性,此时,企业就不必费力对市场进行细分。另一方面,对于细分出来的市场,企业应当分别制定出独立的营销方案。如果无法制定出这样的方案,或其中某几个细分市场对是否采用不同的营销方案不会有大的差异性反应,便不必进行市场细分。

您好,遗产继承纠纷必须遵循的原则:首先是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其次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再次是要遵循养老扶幼、团结互助的原则(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在分配遗产时,一般应得到较多份额);配偶之间互有继承权。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发生了继承纠纷,可以通过如下途径加以解决:

1.自行协商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协商虽然是在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但也须遵循一定的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所以,必须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种方式.再者,协商后达成的协议也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基础上达成。(2)合法原则。分清是非是协商解决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标准是继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规定。经协商达成的协议本身也要合法,否则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3)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为达成协议,为了各自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这种协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护。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由协商解决完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此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亲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由于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不需经过别人的调解,更无须诉诸法院,节省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同时,由于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因而能够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一、遗产分割自由原则。在法律没有明文限制分割的前提下,合法继承人可随时行使遗产分割请求权 ,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   

二、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在分割遗产时,如死者遗有未出生的胎儿,应给胎儿保留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其应继承的数额一   般以共同参加继承的各法定继承人的平均数额为参考数额。如果胎儿生下是活体,这份遗产由胎儿这一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是死胎,这份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三、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相互体谅、谦让,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妥善解决遗产分割问题。   

四、物尽其用的原则。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对于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要注意贯彻这一精神。如:对房屋要照顾缺房的继承人;对生产工具要照顾生产需要的继承人;对图书资料要照顾从事有关业务的继承人,等等。这样才能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继续追踪热点,洞悉法律背后的财富传承方式。

一、法商故事:孤寡老人去世,遗产收归国有

有没有想过,如果去世后没有继承人,留下的遗产怎么办?

根据近期的一份报道,生于1932年的徐占武老人在去世后就面临了这个问题,本案也一不小心成为大连第一例认定无主财产的案例。

老人生前离异且无儿无女,一直在集体宿舍居住。从2003年4月开始,由社区派人照顾看护老人。期间,社区也未联系到其近亲属,2016年8月,老人因病去世,留下了18万余元的银行存款。

在律师的建议下,社区向法院申请将存款认定为无主财产。法院受理后适用特殊程序审理,先登报发布了无主财产认领告示,由社区缴纳了公告费。在公告期一年内,无人认领涉案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徐占武的遗产扣除公告费后的余款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二、法商解答:没有继承人的遗产处理

没有配偶、子女的独身老人,并不意味着都像徐老先生一样面临着财富无人继承的情况。在收归国有之前,会有几种可能的继承方式先行。

《继承法》第5条规定,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方式包括四种:法定继承、遗嘱或遗赠、遗赠扶养协议。而如果同时存在这四种继承,那么按照效力从高到低的排列顺序依次为: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或遗赠、法定继承。

倘若没有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的话,财产会被法定继承人继承。而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继承人,没有配偶、子女的独身老人,他们的兄弟姐妹是有可能获得财富的。这就可能出现一种尴尬的情况,老人可能没有获得兄弟姐妹们的养老帮助,却要将自己的财产拱手让人;或者有部分远亲提供了养老帮助,却因不属于继承人而无法获得任何回报。这似乎不太合理。

如果和徐老先生一样没有第二顺位继承人,遗产该何去何从呢?就像案例中法院的处理结果一样,被认定为无主财产而收归国家所有。法律依据是《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徐老先生虽然无儿无女,但幸运的是获得了社区的养老照顾,在一定程度上也算老有所依。但是,对独身老人来说,因为没有继承人而导致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并不是最好的选择。毕竟,在无主认定以前,还有好多条路可以走。

三、法商智慧:独身老人的传承之道

独身老人在没有配偶和子女的情况下,财富传承的首要目的是保证晚年生活的幸福和品质,把财富传到向他们给予帮助的人手中去。并不是所有的老人都像徐老先生一样能获得社区的帮助,更有老人子女住在马路对面却双双离世多日无人知晓。对于孤寡老人或者其他选择独身的前卫人士而言,有下面几种法律工具可以帮助他们:

首先,遗赠扶养协议帮助独身老人安享晚年。遗赠扶养协议比遗嘱效力要高,这是因为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务合同,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死后将遗产遗赠给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遗赠扶养协议或许稍显无奈,但对独身老人来说是有价值的财富传承方式。因为他人能够在老人生前进行扶养照顾,保证老人获得生活保障甚至高质量的养老生活。而且,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约定。

其次,赠与合同和遗嘱也是很好的传承工具。在独身老人生前,可以通过赠与协议将自己的财产部分或者附条件赠与给与他们帮助的人。同时,订立遗嘱将财产留给特定的继承人,既能达成亲人间感情的寄托,又可以避免老人去世后,可能的继承人及生前的单位、居委之间产生遗产继承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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