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我就经历过这样情况,我就是受害者,法人需要用个人财产偿还债务。这是在二O一四年年底,由于公司欠债太多,法人一夜之间消失得无影无踪,一时之间一石击起千层浪,讨债的人七十多户完全到齐,由于法人不在束手无策不好处理。
春节以后法人回来了,登记了所有欠债金额名单,大概是七千万左右,这明摆着是资不抵债,根夲没有偿还能力,没办法,只有各户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处理。起诉后一年左右,法院又叫完全撤诉,撒诉后一年左右,法院又叫重新起诉,什么意思不得而知,只知道在别县起诉的,法院已经开始执行拍卖他的分厂了,让多数人白白耽误了两年的时间。
现在也有个水落石出,工厂已由市人民法院拍卖,大概拍卖得一千六百多万,市法院又委托卓尔公司再次清理一下债务,时至今日已经基夲清理完毕待候分配。
如何分配卖厂所得,如何偿还不得而知,自己也是受害者,因为有的起诉时财产保全过,有的没有保全过,有的借款时有担保人,有的没有担保人,怎么分配这是法院的事了,至今快七年了仍然没有兑现,有的原告已经等不到分钱兑现的那一天早也夭折…………
既然叫法人,就要承担公司里所有的债务,这是公司法明文规定的,毫无意义
分两种情况,法人贷款的用途是私用还是公用。如果是公用,即使法人代表未经股东许可,发生损失,公司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股东也需要按比例承担责任。毕竟当初是股东们选出来的法人代表,股东很难因为没有许可贷款行为而避免这部分的债务问题。但如果是私用,股东是可以通过法律解决的。
根据公司章程,法人代表是有权利以法人的名义的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因此,法人代表私自贷款不适用于无权代理。
此外,公司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即银行)。所以债权人追偿,公司有可能会被起诉,届时需要分清法人代表的贷款用途。
用贷款进行个人消费、偿还个人贷款等。
如果是私用,那么这个贷款行为是法人代表的个人行为,即使是以公司名义发生的,也应当由法人代表自己承担所有的损失和风险,不应当牵涉其它股东。
当然这其中还涉及举证,如何发现并证明贷款与公司行为无关是关键。
将原本公用的贷款用作私用
如果法人代表向银行贷款是存在合理的用途,且在钱款到达公司账户后,才挪用贷款,用于个人消费等行为,那么法人代表涉嫌利用职务之便,控制和支配公司财物。
另外,如果法人代表向银行贷款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也确实用于生产经营,只是部分私用,那么涉嫌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需要考虑银行在批贷行为中是否存在过失,贷款人是否具有骗取银行贷款的主观意图。
故意获得公用贷款进行私用
这种情况是法人代表起初目的不纯,就没想贷款用作公司经营管理,自己假借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申请公司主体的贷款,然后私用,属于欺诈行为,涉嫌贷款诈骗罪。当债务无法清偿时,银行向公司追偿会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公司可以否认这是公司行为,将其定义为法人代表的个人行为,其他股东可以拒绝银行的追偿,所有债务由法人代表承担。
这个情况在于难以断定法人贷款的本意到底是私用还是公用。
综上,公司股东如果不希望为此不知情的贷款承担责任,那么需要了解法人代表贷款后的用途,如果能够证明贷款私用,就可以不承担相关的责任。
你说的是一人有限公司。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说,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负债,根本不需要法定代表人(非股东)承担责任。
如果法定代表人是股东,以下情况可能出现题主所说的“法人代表用个人财产偿还”的问题……:
一、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责任的依据就是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又称“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否认”、,指控制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制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以公司法人资格之存在为前提。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明白什么是法人,法人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什么是法人。法人,是大家对法定代表人的简称,而实际上这种简称是错误的,法人本意是指法律拟制的人,也就是本来不是人,但法律赋予其人的权利和义务,因而具有人的一些特征,因此,“法人”指的是公司本身而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一般简称为“法人代表”,字面意思是法人的代表,即公司的代表。(法人除了公司外,还有很多其他类型,这里不另外讨论,就只讨论公司法人)
(二)“法人代表”在公司的地位和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字面意思已经很清楚了,法人代表仅仅只是法人的代表,可以代表公司作出一些民事行为,法人代表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就等于是公司的行为,比如说签订合同、对外借款等等。其行为实质跟公司授权的业务员是一样的,业务员可以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开展业务,但公司欠款不等于业务员欠款,同样法人代表也仅仅是可以代表公司,而不等同于公司,公司欠款不等于法人代表欠款,所以对公司欠款,法人代表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例外情况是法人代表超越公司章程赋予的权限或者违规行为形成的债务,公司不认可,只能是法人代表自己承担。跟业务员个人违规行为形成的债务由业务员个人承担道理是一样的。
首先, 你这个问题存在一个概念上的错误。法人指的就是公司并不是某一个自然人。根据你的案情描述,你这里所指的法人应当是说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虽然是由自然人担任的,但是他具体的职责也是代表公司。而如果公司对外承担的债务,应当由公司的财产对外进行偿还。如果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公司属于资不抵债的状态,应当申请破产。而不需要法定代表人来清偿债务,法定代表人也没有义务来清偿公司的债务。
但是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看公司的股东有没有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等现象。如果有,当公司资不抵债的时候,可以追究股东的责任,要求股东补齐出资,或者承担偿还责任。
所以综上所述,公司对外承担的债务,一是由公司的资产来进行清偿,二是存在特殊情况时可以要求股东来代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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