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与业委会委员_业主大会没有授权,业委会主任有接受业委会委员辞职的权力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20:48:56 人阅读
导读:为私利者多,为公益者少,这是不争的事实。近年来,在那些成立了业委会的小区,业主与业委会之间产生的矛盾成为了一种新型的物业管理矛盾,甚至较之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尤...

为私利者多,为公益者少,这是不争的事实。

近年来,在那些成立了业委会的小区,业主与业委会之间产生的矛盾成为了一种新型的物业管理矛盾,甚至较之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尤甚。

主要原因就在于,业委会这个组织,缺乏监督监管,而其自身运作又极不规范。


从个人接触过的业委会来看,大致可分为:


一、形同虚设型。就是说这类业委会是在开发商及物业公司操作下的产物,委员基本都是其利益关系者或被操控,沦为其代言人。某些业委会的公章甚至都由小区物业经理保管,随时可以用业委会的名义外发公文。所谓的“业委会”就是一种摆设而已。


二、越俎代庖型。这类业委会是另外一个极端,其主任、委员等等,是一个强势的利益共同体;以自我为中心,大搞一言堂。而这类小区往往有巨大的公共收益:停车场、房租、广告费等等,业委会打着维护业主公益的旗号,私下却暗度陈仓,攫取私利。业主一方往往敢怒不敢言,相关部门也难以直接插手介入,致使其气焰十分嚣张。这类业委会的危害尤其严重。


三、中规中矩型。这类业委会是大多数小区的正常表现。主要在于小区没有太多的公共利益,小区规模一般,配套设施相对简单,业委会没有太多的公共性事务去做,大多数业主也懒得去过问。物业与业委会、业主三者之间相对较为平和。当然,对于业委会的委员,物业公司逢年过节必须也要进行公关处理,这也算是人之常情。


四、勤恳务实,任劳任怨型。这类几乎凤毛麟角,非常罕见。主要是那些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集资建房、家属院小区、学校职工福利房等特殊小区。

其业委会构成一般由退休的老领导、老干部担任,年龄大、威望高、懂政策、抓实干,所谓的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分工明确,各抓一摊。他们在小区业主中也极具号召力和信任度支持度。

可惜的是,这类业委会将会随时间消逝而逐渐湮没。

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成员,如果符合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可以被选为业主委员会成员。有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成员,因为不满物业管理服务而没有缴纳物业费,他们参与筹备小区业主委员会就是想更换小区物业管理公司,重选一个负责任的小区物业公司。有的小区业主大会认为没有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不应被选为小组业主委员会成员。小区业主大会的决定,具有法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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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委员会是目前中国民间最腐败的地方,个别业主强势,在小区胡作非为,拉拢一小撮人,打着维护全体业主利益的幌子谋取不正当利益:1、向物业公司要好处、签合同吃回扣、免物业费一一一,2、把自己朋友、亲戚等物业公司引进来,入干股、得利益,住在家里当物业公司的幕后“老板”。3、广告经营收入,地面停车收费和物业公司分成,大部分被业委会强收去了,业委会的收入大部被业委会私分了,向全体业主公示一小部分收给全体业主分。二、物业管理条例之业主大会制度应该取消,他们代表不全体业主,维护不了全体业主利益,90%以上是奔着私利去的。三、业主委员会得不到监管,也没有谁去监管,法律上存在严重漏洞。四、受伤害的是全体业主。

  1. 从物权法、民法典、国家版的物业管理条例到国家版的业主大会指导规则,都明文规定更换委员是属于业主大会的权利,没有任何条款说业委会有这个权利(当然,业主大会有授权业委会的例外);但是,很明显,提问中描述的三个规约中并没有授权,所以,一个业委会主任根本无权决定委员的辞职。
  2. 既然辞职委员是向业主代表大会辞职,就应该由业主代表大会决定,如果没有业主代表大会,请辞主体错误,自然变更权还是在业主大会;所以,根本不是业委会能接受辞职的,所以,该委员的身份依旧是委员。如果不是真实意愿的辞委员身份,完全可以主张辞职无效;如果真实意愿想辞去委员,可以重新出具书面辞职报告!
  3. 文中提到,已经出具变更公告;但是并没有在建筑区划进行公示,何况整个程序错误,公告自然无效;如果,是真实意愿的辞职,可以重新依法依规走程序,即可完成更换手续。
  4. 街道社区对业委会工作具有指导责任,但是,并不能以言代法;“指导”对的可以听从,如果与法不符,完全没有必要遵从;他们也没有任何权利强行要求,依法治国是新时代的主旋律。
  5. 相信很多业委会成员都会认为,业委会有权利接受委员辞职;请注意,业委会委员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其消灭与变更权自然在业主大会;如果业主大会没有授权业委会,业委会就没有权利决定!虽然现实操作中,很多业委会都是这样操作的,但是,并不等于就是合法合规的!

综上所述:主任无权决定委员的变更,街道社区的做法比较牵强,不符合描述中失去委员资格的条件,该委员的身份依旧是正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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