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税_什么样企业可以免税?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4:38:35 人阅读
导读: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3年内免征营业税2,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3年内免征营业税

2,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下岗职工持再就业上岗证从事个体经营(除广告业、娱乐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销售不动产等)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

你还要查查你们地方的规定这属于地税征收,每个地方有不同规定。只是营业税和城建与教育附加减免,其余的不减免。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于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需要注意的是:免税仅仅免的是增值税销项税额,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且提供免税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企业当期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需要缴纳增值税时,此时适用免税政策,企业可以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

企业放弃免税的情形可能是:

1、企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当期应纳税额为0,若企业适用免税政策,当期进项税额需要计入公司成本,企业利润就会下降,实质上也是加重了企业负担,此时企业会选择放弃免税权。

2、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企业为了保证和下游企业的合作关系,主动放弃免税权,因为企业若适用免税权的话,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下游企业无法取得进项税额抵扣,无形中加大了下游企业税负,企业有可能为了维护和下游企业的合作选择放弃免税权。

举个例子:

某企业当期购入材料1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1700元,价税合计11700元,其他科抵扣进项税额合计2000元,当期提供免税劳务取得收入20000元(不含税价),不考虑其他因素;

1、若企业选择放弃免税权:当期应纳税额=(20000*17%-1700-2000*17%=0

当期应纳附加税=0

当期利润=20000-10000=10000元;

2、若企业当期选择免税:当期利润=20000-11700=8300元。

综上,企业在此种情况下,若选择免税权的话,成本加大,利润下降,实质加重企业负担。

怎么做账不交税?

这其实是个伪命题,如果做做账就不用交税了,那财务岂不成了香饽饽?本金明·富兰克林说过,世界上两件事情不可避免:死亡和税收。

所以,税,并不是做做账就不用交了。当然有些上不得台面的,就通过做账来达到少交,或者不交税。

比如,增值税。

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都要交增值税。就增值税的确认而言,最普遍的做法是根据是否开票。也就是说,只要开了发票,增值税就不能不申报,一般纳税人根据进销项计算增值税,销项大于进项,交税,进项大于销项,那就是留抵。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可以这么说,一般纳税人可能出现当期进项大于销项,不交增值税的情况,小规模纳税人只要开了发票及必须先按照规定的程序计算增值税,再根据税收优惠政策看是否享受免征。

如果出现无票收入,这就是做账的空间了,大部分选择无视,或者故意不计,属于偷税漏税的范畴,其实是违法了。

有了收入,肯定意味着支出了成本。同时也意味着可能会有所得税的产生。为了达到少交所得税的目的,可以采用的手段是少记收入,多记成本费用,其实很多财务都明白,增值税避免不了,只有在所得税上有操作的空间。

还有 一些税目也避免不了,比如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公司想要不交税,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节税,或者财务人员加强政策素养,看看自己的公司符合哪一种税收优惠条件,尽可能去靠这些税收优惠条件,而不是等着税务局来告诉你能享受到哪些。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指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只要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就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亏损就不需要交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耗费和各项间接费用。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等。除此以外,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外,税收有关规定中还明确了一些需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⑴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⑵计税工资的扣除。 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进行明确。

⑶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2.5%),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⑷捐赠的扣除。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扣除。超过12%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⑸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限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⑹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在省级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数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⑺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对纳税人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⑻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纳税人缴纳的财产。运输保险费,允许在计税时扣除。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则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⑼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则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租赁费中的利息支出。手续费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⑽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扣除。纳税人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提取的标准暂按财务制度执行。纳税人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⑾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扣除。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是指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⑿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这里所说的净损失,不包括企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税人发生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⒀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⒁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⒂其他收入的扣除。包括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余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⒃亏损弥补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⑴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⑵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⑶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⑷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⑸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⑹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⑺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⑻各种赞助支出。

⑼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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