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中那些属于直系亲属?-----A、B、D
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关系。
(1)配偶,指法律上认可的具备夫妻关系的一方。
(2)直系血亲关系,指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的上下各代亲属。前者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后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包括拟制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指从自己上溯至同一血源的亲属,再向下数三代。例如,计算男方本人同表妹属第几代旁系血亲,可先由个人经过母亲上溯至与表妹同一个血缘的外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一代向下数至表妹的母亲,即本人的姨母为第二代,再向下数至表妹,为第三代。男方本人与表妹即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按此计算,凡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以及姑侄舅甥女等均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近姻亲,指因婚姻而产生的比较亲近的亲属关系,如岳父母、女儿亲家、女婿、媳妇等。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人员回避问题作出了规定,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者或执业的公正性,对由于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其公正执法或者执业的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D.别别的想想才理解,财务主管是张某,就是夫妻,位财务主管是张某妻子,就是一人二任。根据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下列做法错误的有( 全是错误)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3、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谢邀。
这一问题需要根据公司性质不同进行区分。
一、对于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因此,对于上述三类公司而言,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虽然未明确说明法定代表人不能担任,但根据法理学解释方法上的“举轻以明重”理论,既然已禁止单位领导人直系亲属担任财务负责人,那么对于领导人本人也是当然禁止。
二、对于非上述三类公司的其他企业
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多部法律均未禁止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财务负责人,因此根据民商事领域“法无禁止即可行”理论,对于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法人而言,其法定代表人可以同时担任财务负责人。
可以以“一人公司”作为典型例子,这类企业由于规模较小,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往往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财务负责人等等均同时为一个自然人担任。
以上。
财务人员要规避风险,其实也不难,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财务人员需要了解可能存在的风险,先给自己列出风险清单。你可以通过查看各类针对财务人员的处罚决定,以及“前辈”如何辩护,那些辩护可以被监管机关或法官采信。
2、财务人员得熟悉与自身有关的法律法规,知道那些行为是红线,平时工作中就应该绕过红线。
3、财务人员平时需要收集工作证据,并有证据链意识,以防未来不测时为自己辩护。律师辩护会计案件,你别指望了,他们“不懂会计”的。
4、任何时候,自己的错误或失误都要辩护成技术性的,而非道德性的。你可以盲目自信、疏忽大意,但尽量不要故意犯错、与他人合谋。
希望以上对提问者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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