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禁止注册的情形_什么样的商标不可以注册?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2:10:33 人阅读
导读:驰名商标只是在中国境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注册商标不一定是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驰名商标只是在中国境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注册商标不一定是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驰名商标”字样。驰名商标主要是根据以下几点进行保护(商标法13条):

1、未注册驰名商标: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原则如果申请注册上述商标不会导致混淆的,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标上可以注册和使用;

2、未注册驰名商标禁止注册和使用,民事责任没有赔偿,只是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3、已经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包括禁止在不同类或者不相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民事责任包含民事赔偿;

4、认定驰名商标的主体有: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分别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根据案件需要可以做出驰名商标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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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著性。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各国商标局进行实质审查的重点。所谓“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否被一般消费者判断为表明产品来源的标识,而不是普通文字图形或其他什么。各国商标法都对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进行了详细规定。除了对商品或服务有描述性的商标以外,3个或3个以下简单的字母组合通常被认为缺乏显著性;单一颜色、色块、简单形状也不具有显著性;普通常见的单词一般会被认为显著性较低。因此,申请人在设计商标时一定要注意避免上述情况发生。

在提案中,阎晶明委员还建议在《商标法》第十条增加名人姓名权特殊保护条款,并建立“文化名人名家商标保护名单”,而这一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参考价值的建议引起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高度重视,并在答复函中明确写出:“将予以认真研究,深入论证,积极推动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名人姓名权认定与保护机制恶意抢注:A觉得B的品牌很有创意、未来的市场前景良好,于是A在查询得知B未在国内注册该同类商标的情况下,故意在国内注册该项商标,等到B试图注册商标时再对它实施打击报复;正如古代兵法所强调的“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相较于后期“补救”性质的产权纠纷处理,张剑更强调从一开始就防范于未然,他建议卖家在启动项目运作前做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以往办理商标注册,需要到北京的总局商标受理窗口或位于广州中心城区及外地的审查协作中心递交和办理,很多南沙企业往往选择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费用一般在2000元至3000元不等。老板选择低价代账公司,虽然省钱可是要吃大亏的;而新手会计一旦进入不正规代账公司,养成一身的职业毛病,走向歧途就麻烦了。1.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取得代理商标资格的代理商标机构,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商标机构管理系统”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备案。2.代理商标。宝安商标变更公司哪家好早在2017年5月9日,美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MEITU”的商标,然而,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MEITU”与珠海的魅族手机公司的“MEIZU”无论是从字母组成,还是发音上,都太相近了,容易被大众混淆,很容易被误解为是山寨厂商。

  话说,马云爸爸在知识产权方面,也是非常重视,去年一年就申请了近5000件商标,甚至把阿里爷爷、阿里奶奶、阿里宝宝、阿里婶婶等都给注册了。可谓是把这个阿里家族都给注册了。“现在,随着网络文学的发展,各种笔名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我们相信,国家知识产权局会依法对实例做出裁决,并对新形势新情况做出有效判断,在法律上不断完善。通过这次提案交办,我也对作为一名政协委员履行自己的职责更加提升了信心,增强了责任感。”今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赵刚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随着商标法的修改,对于打击囤积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会更有力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制定配套措施,使商标法修改尽早到位。赵刚表示, 4 月 23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决定,针对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增加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数据显示, 2018 年国内有效商标注册量达到1804. 9 万件,同比增长32.8%。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 6594 件,同比增长37.1%。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 2380 个,注册地理标志商标 4867 件。专利、商标质押融资总额达到 1224 亿元,同比增长12.3%。此外,查处商标违法案件3. 1 万件,案值5. 5 亿元,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根据商标法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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