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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制度的性质和基本原则_世袭制和嫡长子继承制区别?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9 10:06:30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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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世袭或世袭制度是指某专权一代继一代地保持在某个血缘家庭中的一种社会概念。其中可分为政治世袭和经济世袭两类。世界各地的人类社会的早期都曾出现过世袭制度的统治政权,...

世袭或世袭制度是指某专权一代继一代地保持在某个血缘家庭中的一种社会概念。其中可分为政治世袭和经济世袭两类。 世界各地的人类社会的早期都曾出现过世袭制度的统治政权,其中多数为封建世袭制度。是古代爵位、官职的一种传承制度。先秦时代,中国实行世卿世禄的制度,上至天子、封君,下至公卿、大夫、士,他们的爵位、封邑、官职都是父子相承的。这种世袭的次数理论上是无限的,直到改朝换代或占据这个爵位或官职的家族在政治斗争中失败为止。

嫡长子继承制

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度最基本的一项原则,即王位和财产必须由嫡长子继承,嫡长子是嫡妻(正妻)所生的长子。广义的“长子”是指排行最长的子女,换言之长女也可能包括在内,狭义的则只包括儿子,女儿的继承顺序较儿子后,甚至没有继承权。一些母系社会中则是由长女拥有优先继承权。

总的来说,这两种制度,都是包含在宗法制度中的一项制度分支。

王位世袭制就是说,一个家族一旦拥有了帝位,王位,爵位。就可以由这个家族继承下去。这种继承是在整个宗族范围之内的。

比如光绪死了之后,没有子嗣。就有宣统来继承帝位。这就是王位世袭制。(世袭制)

而嫡长子继承制则又是包括在王位世袭制中的。

王位世袭制是有一个顺序的。这个顺序就是嫡长子继承制。

也就是正妻生的大儿子继承家业(帝位,王位,爵位)即长房。这就是嫡长子继承制。

也就是说嫡长子继承制是为王位世袭制服务的。也就避免了整个宗族间的纠纷。

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主,基本原则归纳为以下五点:

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二、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三、养老育幼、扶助残疾人的原则。

四、法定继承为中心原则。五、限定继承原则

是的,冲击大

首先,男女平等的原则是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继承法按照宪法的精神,在第九条明文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一原则体现在:1,在确定继承人范围时男女平等。2,在规定继承人继承顺序时,男女平等。3,按法定继承分配被继承人遗产时,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男女平等。4,在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中,代位人和转继承人既可以是父系的男女近亲属,也可以是母系的男女近亲属。5,按照遗嘱继承的,男女平等。

其次,按照权利与义务同等的原则,来看待"儿子继承家业"。女儿虽然出嫁,但女儿与儿子同样承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在"嫁出的姑娘泼出的水"旧观念引导下,"儿子有权继承家业",而女儿无权继承家业,剥夺女儿对家业的继承权,显然是不公平的。如果确有切实的证据证明女儿没有尽赡养义务,儿子尽了赡养义务,那儿子继承家业可以成立。

再次,当地流行的习俗,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习俗符合法律的,可以

实行。习俗与法律抵触的,习俗不能代替法律,习俗应服从法律。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有十二项,分别是: 1、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 2、继承权男女平等; 3、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4、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协商处理遗产; 5、养老育幼,照顾病残者; 6、限定继承; 7、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 8、执法监督继承; 9、遗嘱自由; 10、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11、遗产不轻易收归国有; 12、发挥遗产应有效应。

您好!我国《继承法》充分地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确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上,两个继承顺序的划分依据,不仅是血缘关系、亲属关系,而且还有权利义务关系  (2)在同一顺序继承人中,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3)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本无继承权,《继承法》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当享有继承权,并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也是依据双方是否形成扶养关系而确定有无继承权。  (4)有些人虽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对死者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继承法规定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5)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们接受遗产的权利。  (6)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 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7)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必须同时承担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不能只享受继承权利不承担继承的义务,但清偿税款和债务应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谢谢阅读!

1982年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宪法以 1954年宪法为基础。长时期的实践证明,1954年宪法是一部比较好的宪法。要求我们在 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继承和发展 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既考虑当前的现实,又考虑发展的前景,以适应新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它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等。

继承制度,是规定死者生前的财产如何转移给他人的法律制度。我国的财产继承制度,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废除了传统的宗族继承、立嗣随宗的制度,对于巩固社会主义家庭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财产继承有五项基本原则,即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权利义务相一致和互谅互让,和睦团结。要掌握这五个原则的基本内容及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公民遗产范围包括哪些,以及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会计室也是继承法中较重要的问题。关于继承权的行使用丧失主要掌握继承权更新换代的原因和继承权纠纷诉讼的时效。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中,主要掌握默示形式在继承权中的得失以及遗赠的取得和放弃的效果。

关于法定继承,要掌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在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是:(1) 《婚姻法》实施前(1950年)遗留的多妻问题。(2)继子女继承权形成的条件。(3)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的遗产的继承权的确定。(4)继承人支外的人遗产适当分得权。这中间要注意法定继承人有能力赡养,被继承人由他人扶养照料的遗产处理问题。此外,还要重点掌握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遗产分配的原则也是法定继承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要掌握两者的概念和区别。两地大物博的区别主要有两条:(1)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范围不同。(2)遗嘱继承权和受贵赠权的标的不同。

关于遗嘱要掌握它的法律特征及其法定形式。遗嘱包括录音遗嘱成立的条件及相互间效力的大小。关于遗嘱,还要掌握什么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以及法律寻于遗嘱自由的限制。对于遗嘱自由的限制主要指:“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关于遗嘱和撤销和变更,要掌握遗嘱撤销和变更的方式和程度。此外,还要掌握遗嘱无效的四个原因。

关于遗产的处理,要掌握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在遗产分割中,要注意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胎儿份额的保留。在遗产的处理中,要注意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和法定继承的相互效力问题。关于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清偿,应掌握何为限定继承的原则,以及债务清偿的程序和方法。在债务清偿中,还要注意对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仍的生活保障问题。此外,还要掌握法律对于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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