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如果你想继续在现在的单位工作,你就去找行政签劳动合同,让公司给你缴纳保险,这种选择是你觉得公司的前景好,你可以升职,或者是说你能拿到高工资。还有一种选择是,公司各方面都不好,你不想做了,但是你又觉得做了快4个月,保险都没有交,就这样自己走了不划算,那你就只能去找老板谈给你补偿,老板要是不同意,你就去劳动局,找劳动监察部门,就把你的情况反应清楚,他们会帮你联系老板处理,一般的情况都会把保险给你补交了,公司还会被罚款的。如果你选择不做了,大部分老板都会和你协商解决,如果你去劳动局,老板就亏大了。国家现在都规定进厂就签劳动合同,缴纳社保,不执行的厂都是在违法。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和这个工作期。主要的区别还是在于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多少。
第一,如果单位按正常的工作劳动报酬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话。那么在法律上就不存在转正的问题,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期满后,自行转为正式的工作期
第二,如果单位人呢,试用期工资发放,少于正常工作期间工资的。
劳动者可以要求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以后的。正式工作工资。超过约定试用期期间,工资少于正式工作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补齐相应的工资。。
劳动合同可以说很重要,也可以说就是一纸空文。如果对企业有贡献,是企业不可或缺的人才,自然就可以留下来。
应该说这家企业并不规范,而且在员工管理上,面临巨大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可以先和周边的同事了解一下,如果说大家都这样,那么想干就继续好好干。但可以收集一下自己在公司工作的证据,至少可以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一旦企业如果侵犯你的权益,可以拿起法律武器。
如果说,大家都签了,那可能是公司HR的疏忽,或是有特殊原因,压着你的合同不签。可以再和HR了解一下,究竟是怎么回事,或者是什么原因暂时不和你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直接以劳动法规定,要求双倍工资,估计钱拿到了,工作也丢了,你得自己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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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我看题主误解了银行房贷的流程。实际上,你所谓的“贷款合同已签”,才是贷款审批的第一步。
理论上,贷款合同应当是最后签,即贷款发放当天签。但是银行个贷经理为了方便自己, 也为了让客户少跑一趟,往往在受理贷款申请时让客户把贷款合同一并签掉。这种做法客观上造成了客户认为贷款合同已签的误会。
按照流程,个贷经理受理房贷申请后还有调查,审批,发放几个流程,因此虽然客户以为贷款合同已签,但实际上贷款申请还有被否决的可能,借款人签合同并不意味着贷款已批。
只有到贷款发放时,银行才会在贷款合同上盖章确认,这时才是真正的贷款合同签订之时。
题主房贷申请四个月未批,只能说明该银行审批流程很长,或者贷款额度不够,在获批之前所谓“贷款合同已签”只是客户的误解,对银行没有约束力。
我是空谷寒潭,与您分享我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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