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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不回复的可以做证据吗_没有回复的短信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9 02:43:29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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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理论上是可以的,它属于数据电文,是法定证据形式的一种。但实践中,这种证据的固定、提取、提交较之其他形式的证据存在较多障碍。所以这个问题不能孤立地判断,要结合证明...

理论上是可以的,它属于数据电文,是法定证据形式的一种。但实践中,这种证据的固定、提取、提交较之其他形式的证据存在较多障碍。所以这个问题不能孤立地判断,要结合证明目的、有无其他证据佐证等情况,才能准确判断。

由于手机的普及,短信已经成为重要的联系方式,很多人以手机短信作为呈交法院的证据。基于手机短信的易修改、易编辑的特性,同时,受网络、环境、技术等多方面的影响致使其容易出错,因此短信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是其具有证据证明力的重要依据,也是其被审查的主要方面。

在目前运用的电子证据中,短信要作为证据可以被采信,但是效力的确定非常困难,也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原因如下:一是法院没有权利从通讯商处调阅短信内容,二是由于手机号码没有实名制度,短信清单只能证明某个号码发出了短信,但不能证明该短信是某个特定人发送的。实践中,当事人在利用手机短信证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有证据证明该手机号码确属对方所有,且不存在被盗取、错发短信的情况。 2、要证明所用手机收件箱中短信应属只读文件,不能修改。否则证据效力将大打折扣甚至丧失。 3、短信是间接证据,因此当事人要尽量多的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其他证据,使之彼此印证。所有证据保持一致,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就比较容易达到证明事实存在的效果。 4、可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入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以勘验、制作笔录等方式将短信内容固定下来。为避免手机短信灭失,故在提起诉讼后,便可立即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5、诉前可以进行公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对手机短信予以公证。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如此,为防止手机短信灭失,在收到手机短信后、提起诉讼前,便可将手机短信进行公证,这份公证所具有的证据效力远远大于短信本身。

6、要注意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和取证环节的完整性,即证据的收集方式或程序等要合法,使证据的形成不存在瑕疵。

证据的采纳与认定,需要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条件。短信及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因为使用者身份隐蔽且信息易被篡改等特点,影响了微信证据的证明效力。

1、主体认定难。

由于涉案被告的微信并非通过手机号码绑定,而是通过QQ号码或者其他方式登陆,且微信用户名仅显示为昵称,并非被告真名,故微信发送方的主体身份无法判定。

2、内容认定难。

微信中涉及的借条图片非借条原件,而是将借条原件通过拍摄方式形成的复印件,一旦产生争议,法院也无法通过笔迹鉴定等方式判别借条真伪,借条的真实性难以判定。

3、真实性认定难。

作为聊天方,可以对聊天记录的内容可以进行删减,从而改变聊天内容的真实性。

实践中,也有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被法院认定并采信。

《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8期公布的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漳民终字第362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并采信微信聊天记录。

法院认为,网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但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该如何采用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审判实践中法官在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时必须进行全新的考虑。既需要考虑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又不得在可采性与证明力方面予以差别对待,但仍主要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般来说,因为真实性不好认定,在实践中认定与不被认定的案例均有。但从证据种类和举证层面来说,将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不存在问题。但是鉴于其证据形成的特殊性,在适用和采信聊天记录时,一般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还应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

你好,如果证实对方号码确属债务人,这可以作为你有积极主张债务的证据,对于该笔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会有影响,但是不能作为确认这笔债务存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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