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我们本地有一个刘三的人,他承包了当地政府的一个农贸市场,承包期二十年。农贸市场做小生意的商贩们向他交纳一定的摊位费。刘三除上交承包费以外,小有盈利!
一天下午,刘三一行三人去收摊位费,其中一个商贩应交一年500元的摊位费。但摊主以各种理由拒交!唇枪舌战后双方混战在一起!刘三中午喝了酒醉醺醺的!他和女摊主抱成一团!扭打在一起!看热闹的人不断地起哄!刘三觉得大煞风景!有点气急败坏!
双方“摔跤”继续!正在此时,一把尖刀落到了刘三面前,人借酒意!酒壮人胆!在矇矇眬眬之中,他用尖刀从后面插入了女摊主的后背!女摊主不治身亡!为了收500元的摊位费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悲哉!
后来,刘三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处以极刑!女摊主为了区区500元的摊位费亦赔上了自己的性命!
500元!两条人命!本来女摊主按合同交了摊位费也不会送命!刘三如果敬畏法律、遵守法律!依法诉讼也不会上断头台!区区500元!小而再小的数目!硬是带走了两条人命!彻底地毁掉两个幸福的家庭!
刑事案件犯罪,会坐牢,也可能会赔钱,并且回留下案底,子女不得报考事业编制以及公务员。
我国刑法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则是罪行法定,犯罪行为,就是刑法规定为是犯罪的行为也即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例如:
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32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263条规定的抢劫、264条规定的盗窃等。
犯罪是侵犯法益的行为。作为违法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也被我国刑法理论成为危害行为。刑法上的行为,是指基于人的意识实施的客观上侵害法益的身体活动。具有有体性、有意性和有害性三个特征。
有体性,是人的身体活动,包括积极活动与消极活动。所以,思想被排除在行为之外,随之被排除在犯罪之外。行为是客观的,外在的表现,能够改变客观世界,侵害法益。
有意性,是人的意识,基于人的意识而做出的。这是行为的主观要素。所以,无意识的举动被排除在行为之外,随之被排除在犯罪之外。譬如身体的痉挛、抽搐、梦中的动作等,并非行为。
有害性,是行为必须客观上侵害了法益,这是行为的实质要素,违法构成要件所规定的行为,都是侵害法益的行为。所以,没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被排除在行为之外,随之也被排除在犯罪之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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