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律师会见的几种情形_律师会见的禁忌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06:11:04 人阅读
导读:据我所知,只有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例,在侦查阶段才不允许律师会见当事人。如果有需要以特殊方式(如保密举报其它犯罪线索,捐赠个人不涉及犯罪资产、直系亲属病危病故通知)...

据我所知,只有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例,在侦查阶段才不允许律师会见当事人。

如果有需要以特殊方式(如保密举报其它犯罪线索,捐赠个人不涉及犯罪资产、直系亲属病危病故通知)会见当事人,可由律师向办案公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安局派办案人员(一般是两人),陪同律师和家属前往看守所或检察机关指定场所会见。

有时候办案机关为了尽快寻求破案,也会要求嫌疑人亲属前去指定场所会见当事人,做他们思想工作。所以你如果真有需要,也可以钻空子,主动向办案人员提出申请,要求前去做嫌疑人工作,督促其主动交代问题。

如果以上办法都行不通,那就只能说明你的会见对象已经铁证如山,不再需要其它证据定罪。那你就只能等侦查终结,案件材料报送检察机关后,才能会见当事人。

说明一下,本人并非专业人员,所提方案也只是个人想法,仅供题主参考。

谢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36条规定,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亲友委托以后,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基本工作,甚至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主要工作。但是有的律师会见时却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律师会见变成了流于形式的履行公事。律师会见不单单是好让客户看到你在工作的公式化的客套,成功的会见会对律师澄清案件疑点,发现新的辩护要点,大有裨益。律师会见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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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会见前应列出会见提纲,不应漫无目的。

接受委托以后,不去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客户不答应,而且肯定有悖职业道德。但是有些律师却是为了会见而会见,没有目的,没有中心。实际上,在侦查阶段会见之前,律师已经见过主办案件的警官,可以了解到涉嫌的罪名,可以了解到部分案情。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之前,律师已经查阅复制了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资料,应当对案件有了一个大概了解。在法院审判阶段会见之前,律师已经查阅复制了全部的卷宗证据材料。律师只要仔细分析研究,完全可以发现案件的疑点难点,完全可以列出详尽的发问提纲,完全可以避免无益的流于外表的会见徒劳。

??二、律师会见不要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

作为家属肯定非常关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活情况、身体情况,当然更关心自己家人的未来前景。家属一听说律师要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肯定格外兴奋。尽管律师告诫多次,律师会见时不允许家属在场,但是有的家属就是死活不听。有的看守所,可能把守不严,有的家属可能给看守所打过招呼,所以在律师会见时,他们可能尾随而进。家属一旦见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又哭又闹,又楼又抱,甚至递送钱物。一旦败漏,律师的麻烦就大了。若被监管人员或者住看守所检察室发现,律师净跟着给自己辩护了。

??三、律师会见不可单枪匹马,应二人以上。

律师会见必须二人以上,并没有由《律师法》作出强制规定。刑事案件也可能由一个律师做,有的律师不想麻烦其他律师,或者不想让不多的律师费用外流,可能出现一个律师会见的情形。有的看守所已经明确要求律师会见必须二人,有的看守所并没有这方面的禁止要求。但是笔者建议律师会见一定二人以上。二人以上会见,既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机外逃,又可以使律师不发生意外伤害,还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时有个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时心怀叵测,防不胜防,趁律师会见之机,突然外逃,律师被追究者有;精神失常,突然攻击律师的有;被司法严惩,倒打一耙,说律师叫他翻供的有。律师确实应慎之又慎。

??四、律师会见不可传递证据与信件。

看守所的大门就是警戒线,就是红灯,就是雷区。无论何种证据,何种信件,律师均没有权利私自传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材料、上诉状最好通过看守所审查以后传入传出。不怕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如果律师私自传递证据与信件,那么《刑法》第306条可能已经对您张网以待。有的律师收取高额律师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最后被以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追究者不是没有。

你既然说是一般的刑事案件,就说明不是特殊情况的案件,应该在侦查机关立案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就要告知聘请律师,可以会见,如果说三个月不能和律师见面,可以到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投诉。

您好,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期间,律师是不可以会见的。留置权是来源于纪委的“双规”和行政监察的“双指”,后经过监察体制改革,以及《监察法(草案)》出台(2018年3月20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从法律的层面上确认了留置措施,即留置措施拥有了和《刑事诉讼法》中强制措施同样的法律地位。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第一,《监察法(草案)》中没有律师介入监察委员会办理案件的任何规定,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其他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律师能够会见采取留置措施的当事人,因此律师会见被采取留置措施的当事人欠缺法律依据。第二,如果被采取留置措施的当事人因涉嫌犯罪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律师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会见及接受委托辩护。依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之规定,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后,直接转入刑事诉讼流程,那么在这个阶段,律师可以接受家属委托,为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

综上,在被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后,律师是不能会见的。在这个阶段,可以委托律师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进行法律方案规划,法律风险评估以及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为后期案件进入下一步流程做好准备工作。

谢谢邀请!

非法集资案件的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不需要经过许可。

法律规定,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是法律赋予辩护人的一项权利。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案件律师会见需要经侦查机关许可。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侦查机关许可的有三类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2、恐怖活动犯罪;

3、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除去上述三类案件,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需要经过许可。

非法集资案件不属于上述三种案件类型,辩护律师会见无需经过许可,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会见专用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到看守所,就能会见。

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时书面通知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应当在送交执行时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前款规定案件的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提出申请。 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条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同时通知办案部门。

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律师可以会见。但是,刑诉法规定了三种特殊的限制律师会见的情形。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需要会见律师的,应当征得侦查机关的同意。侦查机关不同意的,不能会见律师。现在虽然将贪污贿赂犯罪交由监察委办理,但是刑诉法没有修改这些规定。所以,楼主的问题应当是这样的特殊案件。

你好,我是孙赫律师,欢迎关注我,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首先,关于是否会遇到阻碍的问题。

自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以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极本会得到保障,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在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

但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这两种犯罪行为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这种情形可能不会让律师很容易会见,但是法律也规定在侦查期间至少让律师会见一次。

其次,关于律师会见时是否会害怕。

律师会见自己的当事人是自己的本质工作,去看守所会见也是自己的工作地点,在自己的工作地垫进行工作是不会害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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