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后多少天内申请以物抵债_变卖失败后,以物抵债怎样定价?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20:36:43 人阅读
导读:法院执行两次流拍后,可以按流拍价变卖。如果没有其他人报名,债权人(执行申请人)可以按照变卖价格接收被拍卖标的,以抵顶部分或全部应执行款。但执行申请人应向法院书面...

法院执行两次流拍后,可以按流拍价变卖。如果没有其他人报名,债权人(执行申请人)可以按照变卖价格接收被拍卖标的,以抵顶部分或全部应执行款。但执行申请人应向法院书面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手续,变更产权登记。如果接收执行标的后不及时过户,一旦发生被其他法院对被执行人查封或执行情况,很可能会造成损失。如果不具备 过户条件,可以要求法院下达执行裁定,并将执行信息用报纸公告。

民间借贷的以物抵债协议何时生效?

我个人认为:是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的关系,为了保证主合同即借款债权一方交易安全的担保性协议。以及诺成性和实践的结合。

1,主合同,借贷合同合法有效,担保合同就有效。

2,根据自治原则,借贷合同是如何约定在什么条件和时间生效。

3,前者主合同中约定担保方式是诺成性合同,后者以物抵债是实践性合同。

总之,当借款合同中双方签字捺印生效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债务人不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之时,以"物"抵"债"的协议就开始生效。

1、房屋属于不动产,第三次流拍且不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法院应变卖,仍不成且仍不接受抵债的,法院可解除查封、冻结,将房屋退还被执行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人民法院对于查封的物品,最直接的办法就是进行评估拍卖,但是也可能遇到流拍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将案件得以执行,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征得当事人双方意见,在同意的情况下,也可采取“以物抵债”的办法,但是对于物品的价格不是由谁说了算是,要由评估师进行估价,对价格要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在双方当事人对价格无异议情况下,可办理“以物抵债”,使该执行案件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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