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1.与高管年薪制对应的是不定时工作制;
2.高管属于脑力劳动为主,时间上无法限制;
3.高管事业心要重,不存在加班费的问题。
一、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加班工资是以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的,所以要了解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首先要了解工资是由哪几部分构成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这个规定工资的基数应该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和补贴,比如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级别工资、超产奖、年终奖、全勤奖以及饭贴和交通补贴等项目。计算加班工资的时候这些项目都应该累加起来。
计算加班工资的时间标准:
加班工资都是以小时作为计算单位来计算的,因此要计算加班工资首先要算出小时工资。自 2008年1月3日起,月标准工作天数为 21.75。
具体计算公式为:
月工资性收入÷ 21.75÷8小时×加班小时数×150%(或者200%或者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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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自愿加班的人,公司领导可能会觉得你挺敬业的,却不太可能给你发放加班工资。
当然,也有可能还会认为是你的能力问题,本来工作时间里面能做完的事情,却偏偏要加班来做,如果是这样的情形,就更不会有加班工资了。
每个公司对需要发放加班费的加班行为,一般是这样界定的:首先需要员工本人对加班进行申请,由其直接领导对加班的行为进行认可,然后逐级签批到最高的领导,最终再将加班的申请提交到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通过刷卡记录对员工实际加班的行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再给员工结算加班工资。
也就是想要获得加班工资,需要经过我一系列的审批行为,而在审批过程当中很有可能某一个环节就不同意,最终导致没有加班费。
而就算是每一个环节都审批通过,那么这种审批通过的加班,往往也仅仅是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行为,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不发放三倍工资的法定节假日,这是他们回避不了的。
至于说平时的周末加班以及日常工作日的延时加班,则是他们尽量回避发放加班费的情况,基本上很少有单位对着两个时段发放加班费。
一般经过审批同意的周末加班,绝大多数公司会采取调休的形式来解决,而工作日的延时加班则基本上没有任何一个公司能轻易的审批通过,因为在他们看来这就是劳动者自主安排的,根本就不存在加班这一说。
经过审批同意的加班费发放尚且如此困难,那自愿加班的情况就更不用说了,做好自愿放弃的准备吧,这就是当今的一个现实。
不过在以加班费为主的工厂里面,这种情况可能就会好一点,只要员工有加班,就会一五一十地结算加班费。所以我们不得不感慨一下,在加班工资上还是在工厂里面做的最规范和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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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否实行年薪制,只要公民工作时间超过其劳动法规定的时间以后,单位都是应该按照相关时间作为加班而给予员工应得的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