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变更_更改股东撤销股东?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6:13:30 人阅读
导读:撤销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只有有合同法54条情形之一的,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

撤销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只有有合同法54条情形之一的,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如果者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认定,可以委托相应的审计机构对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股东除名应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股东会决议,因除名事项事关重大,故招开股东会议,对股东除名事项进行表决,该决议以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被除名股东未出席股东会议,应及时将该决议通知被除名股东。

二、不同观点 2011年9月19日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被冻结股权的股东能否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答复意见》工商法字〔2011〕188号 冻结某股东在公司的股权,并不构成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增资扩股等权利的限制。公司登记法律法规、民事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部分冻结股权的公司,其他股东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在法无禁止规定的前提下,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申请受理并核准未被冻结股权的股东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结论:可以办理 2013年11月14日 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济南讯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威海海澄水务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涉及法律问题的请示与答复》〔2013〕执他字第12号 在人民法院对股权予以冻结的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不得为公司或其他股东办理增资扩股变更登记。 结论:不能办理 2014年10月10日 最高法院、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 》 法〔2014〕251号 12.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冻结的,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被冻结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该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被冻结部分的公司章程备案,以及被冻结部分股权的出质登记。 作者注:「不予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的文义存在不能做股东身份的变更或者不能做股东身份、股权比例等的变更或者同样限制增加注册资本事项的变更等多种理解 三、既有案例 许道上为铜川声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额500万元,持股5%。 因债权人焦印丁起诉债务人许道上并申请财产保全,2015 年 4 月 14 日,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民保字第 00006 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冻结许道上持有的铜川声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5%的股权,协助执行事项为“一、冻结许道上持有的铜川声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限制其股东身份变更;二、冻结期限为两年,冻结期间不得变更、抵押、质押或设定他项权利”。法律文书于当日送达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 年12 月 2 日和 2016 年 3 月 28 日,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铜川声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申请并予以核准。许道上持股比例由5%变更为0.9697%。 债权人焦印丁起诉请求确认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铜川声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行为违法,并要求撤销两次股权变更登记行为。 以下为法院判决: 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构成对法院冻结许道上股权协助义务的违反的问题。 在诉前保全中,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股权进行冻结,目的在于限制被申请人对申请标的的处分,保持申请标的的财产价值及权利状态不受变动,使被申请人的偿付债务能力不被减弱,防止该部分股权价值灭失或减损,确保胜诉后判决的顺利执行。 股权一经冻结,除禁止转移被冻结股权的权属或者对被冻结股权设定权利负担,即禁止转让与质押外,被申请人因股权而具有的收取红利、股息等财产收益权也将受到限制,具有的管理参与权,如影响股权估值,也不能继续行使。此时进行增资扩股,必然使被冻结的股权权利内容产生变动,如股权净资产估值、未分配的红利、股息等因股权比例的降低而减少,其管理权、参与权、表决权价值也相应降低,导致股权价值的贬损。 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却于 2015年 12 月 2 日和 2016 年 3 月 28 日受理铜川声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办更登记申请并予以核准,违反了其协助人民法院冻结许道上在铜川声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义务,其增资扩股变更行政行为违法。 四、实务指引 公司股东股权被冻结是不容忽视的问题。最高法院〔2013〕执他字第12号复函虽然属于具体个案的请示答复,其法律拘束力仅限于个案本身,而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但是,地方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内部是否参照适用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最高法院、国家工商总局法〔2014〕251号文关于「不予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的文义亦存在解释为包含股权比例不得变更的可能。 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中关于冻结股权的目的以及股权性质的分析不失为一种支持不予变更登记的解释路径,而且能够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其他单位应当办理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的规定相契合。 该问题只是一个引子。公司或股东在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事项中都会涉及承担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该义务在登记实践中能否变更以及变更完成后是否会因第三人诉讼而被撤销应是我们重点关注的问题,且该义务亦会衍生违约责任的承担。 当然,公司增资扩股对被冻结股权也不一定会造成价值的减损,如新增资本入股价格大于被冻结时的每股净资产价格时,实际上是提高了被冻结股权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同时,完全限制公司及股东的增资权利亦存在利益失衡可能。 五、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 》 6.人民法院办理案件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执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应当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六、案例索引 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 02 行终 13 号「上诉人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铜川声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焦印丁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行政判决书」 七、深圳政策 经咨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为「公司股东股权被冻结时,公司不得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不得办理被冻结股权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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