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按企业政策搬迁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0号)。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报送资料
企业应当自搬迁年度始至次年5月31日前,向迁入迁出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一律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
三、企业搬迁清算纳税义务时间和清算机关的确认
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或者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迁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为清算机关,企业搬迁完成年度,应向迁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附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由其负责企业搬迁清算。
四、政策搬迁企业所得税计算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境内企业或者组织,就其生产、经营的纯收益、所得额和其他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25%或20%、15%)
应纳税所得额=搬迁收入-搬迁支出
搬迁收入=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其他补偿收入+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
搬迁支出=搬迁费用支出+资产处置支出
五、搬迁清算注意事项
(一)搬迁期间发生的收入支出账务处理
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二)搬迁所得为负数账务处理
当搬迁所得为负数即产生搬迁损失时,由纳税人选择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或者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三)搬迁完成条件
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且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四)弥补亏损年限确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六、搬迁清算后资产税务处理
(一)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资产
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二)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资产
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三)被征用的土地
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四)新购置的各类资产
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
增值税方面,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三十七)条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所得税方面:如果企业满足政策性搬迁条件,那么,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因此,建议您按照上述文件执行。如满足条件,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属于政策性搬迁,按照40号文件确认收入,不属于政策性搬迁,应于取得拆迁补偿的当年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政府补偿款项属于财政性资金,视为收入处理不冲减相关成本费用。税务上要判断该项政府补助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如为不征税收入,收到当期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该项收入所形成的成本费用支出也不能税前扣除。如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则应在收到当期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其支出形成的成本费用也可以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 关于上述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文件同时规定,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如:该房地产企业2010年除政府补助收入外,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如500万元为不征税收入(该项收入当年用于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为300万元),则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仍为1300万元(1000+300)。如500万元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则应将500万元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其费用支出300万元也允许税前扣除,则该房地产企业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万元(1000+500)。 土地增值税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的处理上,该项500万元拆迁补偿收入应该是冲减拆迁补偿支出,而不是单独作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处理。也就是说,该项收入不作为土地增值税征税收入,但是要冲减开发成本中的补偿支出,从而减少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扣除项目金额。 关于上述土地增值税的处理问题,《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文件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项目范围明确为: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费用全部支出虽然可以作为开发成本,但税法规定的是“净支出”,也就是全部补偿支出减除拆迁过程中的各种收入后的实际净支出,因此,政府给予企业的拆迁补偿款应从企业实际发生的拆迁补偿支出中扣除。 例如:该房地产企业开发某项目时,购置土地使用权后,实际发生的拆迁补偿支出2000万元,但收到政府拆迁补偿补助500万元,则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构成开发成本扣除项目的拆迁补偿净支出为1500万元,而不是2000万元。同样,500万元补助收入不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的项目收入。 营业税处理 拆迁补偿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要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房地产企业征地后自行负责拆迁,而不是受政府委托,其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如果企业是受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委托进行拆迁,其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则属于营业税中的“服务业——代理业”收入,应就其代理差额收入缴纳营业税。 关于上述营业税处理政策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一、主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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