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什么情况下工业用地使用年限都不是三十年。
关于土地使用年限的问题,依据是1990年5月1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其中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年限分为40年、50年和70年的,没有30年的。
如果是剩余土地使用年限,那当然是有可能剩30年的,前面已经用掉了20年,即在20年前,土地就已从政府手里出让给企业或者个人。
工业用地使用年限到期可以这样:
1、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2、准予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4、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土地确权只是对权利的确认,没有是时限规定。只有土地承包和使用权的时限规定。1984年先提出来承包期15年不变。到了1993年又提出15年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就是45年不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扩展材料:土地确权机关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房子是没有期限的,有期限的是土地使用的年限。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了的话,会有有关部门来评估房子是否能继续使用,如果房屋能继续使用的话就会让产权人缴纳些土地出让金就可以继续使用了,如果建筑物不能使用的话就会赔偿产权人并收回土地,土地使用年下如下: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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