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物权包括哪些权利_物权制度包括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17:32:29 人阅读
导读:物权法所称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也包括法律规定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依法律规定理解,物权法所说的“物”,主要是指“有形财产”,即看得见、摸得着的财产,如土地...

物权法所称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也包括法律规定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

依法律规定理解,物权法所说的“物”,主要是指“有形财产”,即看得见、摸得着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汽车等。

而无形财产,如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著作权等,则由其他相应的法律调整。

有形财产,以是否可以移动为标准,分为不动产和动产。

土地、建筑物等,属于不动产;机动车、电视机、桌椅等,属于动产。

概括而言,物权法就是关于动产、不动产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

动产和不动产上所体现的物权,具体讲,就是物权法所规定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土地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物权法》、《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的土地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在其承包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是财产所有人依法对其物即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独立支配的权利。所有权包含了四项权能:

  1. 一是占有,即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占有又可以分为所有人占有与非所有人占有两种情形,如甲将自己的房子租给乙居住,乙对该房子的占有即为非所有人占有。在非所有人占有中,又可分为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乙租甲的房子住,乙对甲的房子占有即为合法占有,如果租赁期届满乙还占有该房子即为非法占有。在非法占有中,又可以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如甲将乙的一幅字画赠送给丙,而丙并不知道字画不是甲的,此时丙的占有即为善意占有。明知没有法律依据还要占有他人财产,如将拾得物据为己有即为恶意占有。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目的在于法律后果不同,善意占有中,占有人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权,而恶意占有则不但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还应返还原物和由原物所获得的利益给原所有人,原所有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给恶意占有人。

  2. 二是使用,即对财产的有效利用或从中获取经济上利益。使用权可以由所有人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行使物的使用权必须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进行。

  3. 三是收益,即指利用财产并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利。收益权之所以是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是因为人们拥有某物都希望通过该物获取新的经济利益。所有权自身也必须要在经济上实现自己和增殖自己。

  4. 四是处分,即所有人对财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处分权是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在一般情况下,处分权只能由所有权人亲自行使。但是,在特定情况下,非所有人也可以根据法律或合同的约定行使对财产的处分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构成了所有权完整的四项权能,所有人往往是通过四项权能与自己的分离回复来满足自己生产生活的需要,充分发挥财产的用途。同时,所有权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还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即不因所有权的行使而妨碍他人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所有权的类型是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根据我国现阶段所有制的结构,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国家、集体、私人的财产所有权,并对国家、集体、私人财产的主体、范围、管理体制、行使权利的方式和保护的原则、方法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所有权是最全面最完整的完全物权,具有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无限追及在内的等等权能。是物权制度的核心。其他物权都是所有权根据权能不同的衍生和附属。

益物权是指使用他人动产、不动产的权利,通常指以向动产、不动产的合法权利人提供利益的方式合法取得使用该动产、不动产的权利,并通过此权利来获取其它利益。是指使用他人动产、不动产的权利,通常指以向动产、不动产的合法权利人提供利益的方式合法取得使用该动产、不动产的权利,并通过此权利来获取其它利益。例1:房客甲将租得的三居室的另两室分租于租客乙、丙,并获取租金。而与房东的租房协议中未明确该行为,或明确通过此方式获取的租金归房客甲所有。例2:某开发商租用某居民二层楼立面,用于广告宣传,租用协议中明确使用方式、费用、年限......,开发商通过该宣传所获取的利益与居民无关。扩展资料用益物权是随着人类对财产利用的范围和程度的增强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其源远流长,发达甚早,但用益物权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发展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例如,在西方古代的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上,在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上,用益物权都体现出了鲜明的特色和权利观念,反映出了用益物权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密切联系程度。用益物权的发展呈现出如下趋势: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它已发展成为现代物权法上处于中心地位的物权制度;用益物权因社会经济的变迁而发生变动,新的用益物权不断产生,固有的用益物权因不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而逐渐消灭;用益物权的权能在逐步扩大,以不断满足人们对不动产利用的需求。

物权包括自物权、他物权、准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您好,《民法总则》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民法总则》关于物权的规定如下: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民法理论上会根据物权是否有独立性可将物权分为独立物权,也称主物权和从属物权,也称从物权。独立物权,主物权:不以他种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独立存在不因他种权利的存在或消灭而影响其效力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等。物权能否独立存在一般由法律规定,但如果权利人出于一定目的也可依其意思将主物权变为从物权。从属物权,从物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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