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_浅谈工会如何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05:02:57 人阅读
导读:基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是:第一、做好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职工对劳动保护工作的认识,普及安全卫生知识;第二、开展定期、不定期或专业...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是: 第一、做好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职工对劳动保护工作的认识,普及安全卫生知识;第二、开展定期、不定期或专业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大检查;第三、协助和监督企业行政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不断地改善劳动条件;第四、协助企业行政建立健全与贯彻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第五、把劳动保护工作纳入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中去;第六、认真调查处理伤亡事故;第七、建立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纪录,及时表彰好人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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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职工指的是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在三期中女职工受到《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特殊保护;这是国家倡导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从法律法规制定中的具体表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特殊保护三期女职工。但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强制规定三期女职工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如果三期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相对来说存在较大的风险;一是她们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倾斜保护,二是她们有可能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的形式要求恢复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三期女职工存在重大的过错,行政执法部门有可能认定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由此带来一切后果。



既然三期女职工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特殊保护,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和爱护三期女职工,不让三期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岗位;不延长她们的劳动时间、不安排她们夜班工作等等;这也是相关法律所规定的,这样的单位会受到全体职工的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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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

《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凡有300名职工以上的基层工会和500名职工以上的车间工会,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300名职工以下的基层工会和500名职工的车间工会,设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均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和上级上会劳动保护部门指导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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