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商虚假宣传怎么办_开发商虚假宣传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6:01:21 人阅读
导读:很难维权,因为通常没有证据。最后你只能告销售员,但法院不支持,最后处理开发商就是监管部门罚款,对于开发商来说是毛毛雨。如果产证未办理贷款未放款,投诉然后闹一闹,...

很难维权,因为通常没有证据。最后你只能告销售员,但法院不支持,最后处理开发商就是监管部门罚款,对于开发商来说是毛毛雨。如果产证未办理贷款未放款,投诉然后闹一闹,退房了事。这还是指大城市,小城市别指望。

其次,产权40还是70年对于商铺来说并不是根本性问题,要看商铺的经营价值,如果地段好,正规招商和运营公司,3-5年过了养商期商铺还是像拉芳一样,值得你拥有的!如果你够买的价格还不高,那么恭喜你还挣到了。

所以不要太在意产权年限。商铺当中许多问题比这个更重要,地段、是否可以做餐饮、虚拟铺还是实体铺、是否带租约?这些更重要。

至于其它评论,在秀土地性质和产权年限的知识,那只是常识

按照《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如果出卖人就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明确具体、欺诈性的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与此不同,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外,如果开发商对相关设施进行明确具体、欺诈性的说明和允诺,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虽然不能被视为合同内容,不发生合同的效力。但是由于开发商的欺诈导致购房者损失,开发商也应为自己的欺诈行为承担责任,即民法所称缔约过失责任。这种责任不是违约责任,乃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受到损失的购房者既可以要求赔偿,也可以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购房合同。  然而需要说明的是,想要证明楼盘广告、楼书等宣传性资料构成虚假陈述或者欺诈,并不容易,必须要具有明确、具体等特征才行。因此购房者应当保存好相关的购房材料,以便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很多房地产开盘之前大肆宣传,有的甚至进行虚假宣传。接下来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开发商虚假宣传如何认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开发商虚假宣传如何认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一、虚假宣传的认定要点:

1、虚假宣传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

2、虚假宣传的行为:上述主体在客观上对其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3、虚假宣传的后果: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4、虚假宣传的主观方面,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二、虚假宣传的认定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这一条的有关内容作出了具体界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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