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时当庭宣判吗_法院开庭会当庭宣判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14:36:04 人阅读
导读:这个不一定的哦。要看审限,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有特别情况还可以延长。有的时候拿到判决的时间在判决书上的日期之后几个月。你要是着急,可以经常打电话给法...

这个不一定的哦。要看审限,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有特别情况还可以延长。有的时候拿到判决的时间在判决书上的日期之后几个月。你要是着急,可以经常打电话给法官催问一下。

因为一般的民事案件如果适用的普通程序,那么很少会当庭宣判的,基本上是择日宣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如有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是存在当庭宣判的。这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因此,只要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且没有不宜当庭宣判的情形存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都应当当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以当庭宣判。

是当庭宣判、还是休庭后择日宣判,主要取决于本案案情。

  1. 案情简单、没有大的纠葛和异议的,可以当庭宣判
  2. 如果当事人在庭审中提出辩驳、异议,法庭认为需要慎重决定的,闭庭后会对案件作进一步研究,然后选择适当日期宣判

法院审判案件,为什么不当庭宣判而要择日宣判?

近几年,随着手机,电脑等网络媒体的普及。民众对于社会中所存在的问题也反映的越来越多。其中,对于“黑箱操作”、“审判不公”、“打招呼”等司法腐败行为更是深恶痛绝。而这些与宣判制度又有着一定联系。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基于一些原因,一般会选择择日宣判。而对于民众,他们认为会存在审判不公。那么在民事诉讼中当庭宣判与择日宣判哪者更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无论是法官还是民众,对于宣判的时间都有着各自的思考。

那么法律对于这些是如何界定的呢? 当庭宣判与择日宣判又有着怎样的联系与区别呢?

1.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34 条规定了当庭宣判与择日宣判两种宣判方式。除此之外,

《若干规定》第 31 条也有规定。

但并未对其概念做出定义,仅简要规定了定期宣判当事人的上诉期及一些可能出现的情况。当庭宣判和择日宣判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公开宣判的两种方式。在司法实践中,他们所运行的程序基本相同,却也存在一些差别。

2.

关于两种宣判制度各自的优越性,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 当庭宣判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持此意见的学者认为,当庭宣判可以使法官做出的判决更接近案件事实。

另一种观点认为: 择日宣判更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在司法审判中,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而在实践中,过多的择日宣判导致的一项重要后果是法官不能独立对案件进行审判。

择日宣判导致的结果是本该由法官独立审判的案件却交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而审判委员会对于案件的了解都只是来源于整理好的文件和法庭记录。对于当事人的质证、辩论过程不能够直接了解,所作出的决定都是依据庭审的汇报材料,这些材料都是经过整理的。这样的判决势必对案件的公正性会造成一定影响。

因此,择日宣判会给法官独立审判案件带来负面影响。合议庭对案件不加以分析讨论就选择择日宣判,将案件交由审判委员会,这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审判委员会主要是监督法官判案,而不是参与到案件的判决中。法官审判权难以独立,司法公正就会受到影响。

3.

英国著名哲学家罗素曾说: “法律如果没有舆论的支持几乎毫无力量。”

国家创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让社会更加安定,而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则是存在不公。而要保证这两种宣判方式的合理适用,则要加强民众对法律程序的监督。这就要使公开宣判制度做到实至名归。

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当庭宣判的允许媒体记者将审判和判决过程发布到网络、电视新闻上。择日宣判的,庭审结束后,具体说明下次开庭时间,等到判决结束将几次开庭的庭审过程以及判决过程同时发布。这样就方便了民众对于案件整个公开透明的了解。

不能公开审理的案件,将其判决结果公开宣判,并发布到网络上。允许民众将自己对案件的疑惑评论出来。

文章参考:李海燕老师的《对当庭宣判与择日宣判的思考》

法官开庭可以选择当庭宣判,也可以选择择日另行宣判,一般情况下 法院都不会当庭宣判 而是开庭以后另行择日进行宣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刑事案件的宣判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当庭宣判,即开庭当日当庭宣判,一种是定期宣判,是合议庭评议案件得出结果后,定期宣判。无论是当庭宣判还是定期宣判,都是公开宣判。实践中,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宣判法院会选择定期宣判的方式。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且应当当庭宣判。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一、刑事案件的开庭次数没有限制,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同案犯人数等情况来安排开庭次数。

1、案情简单人数少的案件,一般开庭一次,就可以审理清楚了。

2、案情复杂、人数多的案件,起码开庭一次,这一次甚至连着开几天、一星期。如果在此期间,检察院又有新的补充证据,需再次安排开庭审理。

二、理论上,案情简单、人数少的案件,可以当庭宣判。

但实践中,当庭宣判的案件较少,一般都是开过庭以后,过一段时间,再出刑事判决书宣布判决结果。

  是否会当庭宣判看案情定,案情简单有可能当庭宣判,也有可能择日宣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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