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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什么意思_什么是善意取得?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9 05:58:15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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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海-浦东新区如果对方是在小偷或者二手手机市场买得,则不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要通过正当的合法的方式取得,如国家机关在收到拾得者上交的遗失物后通过公示的方式,...

上海-浦东新区 如果对方是在小偷或者二手手机市场买得,则不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要通过正当的合法的方式取得,如国家机关在收到拾得者上交的遗失物后通过公示的方式,过了公示期而没有人认领的,该物则属国家所有,国家机关可以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理,拍得者属于善意取得。 遗失物和盗脏物不构成善意取得。只要你找到了改手机目前的占有者,你有要回的权利,如果对方不给,可以起诉对方或者报警。 盗脏物不构成善意取得。你找到现在的占有者可以起诉他。

您好,当您抵扣过的进项税发票被发现是虚假发票的时候,您这部分税金就相当于多扣了。这时候税务局会做一个判定,如果是善意取得的虚假发票,则不可抵扣税款,已抵扣的税款补税。若是恶意取得虚假发票,则需要加收滞纳金和罚款,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所谓善意取得虚假发票,就是您在收取发票时并不知道对方开具的是虚假发票。

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

1.购销双方存在真实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未名明德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在商品交易在更广泛的领域中进行,能够均衡所有权人和善意受让人利益。善意取得制度有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和关于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这两方面的研究。

《德国民法典》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就是继承了日耳曼法的做法,在第932-935条作了详细的规定:出让人出让费属于他所有之物,善意第三人取得其所有权(第932条)。《德国民法典》较日耳曼法作了两点变更:其一,仿效罗马法的取得实效,以第三人的善意为条件;其二,在日耳曼法第三人不过取得不受所有人追夺的占有,,而在德国民法典上则由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

  1.善意取得与善意占有的主要区别在于取得与占有的心态不同。要区分二者就要看占有人,取得人的心理态度了,这个要看不同的情况来定的。 占有和取得不同的地方在于当事人的心理态度是暂时的占有还是取得所有权。  2.善意占有是无权占有的一种,善意占有人对该物不具有所有权,权利人可以对善意的他主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但是,善意取得是第三人出于善意取得该物的所有权,物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让,为了保证交易的稳定性,不可以对善意的特定继受人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补充资料: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三)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四)转让合同有效。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善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无权占有的再分类。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无占有的权利而为的占有。在善意占有中,根据占有人有无过失为标准,还可以再分为过失占有与无过失占有,但严格来说,只有不知自己无占有的权利且无重大过失者,方构成善意占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6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善意取得是针对无权处分的一种制度,无权处分人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对于善意之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所有权,这就是善意取得。以国内通说,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然有学者提出善意取得性质上是一种特殊的物权行为,是继受取得。善意占有指误信为有占有的权利,且无怀疑的进行占有。自己体会一下就能分清二者关系了。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对于赃物、遗失物等不适用于善意取得。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国家所有或归还失主,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1]所以如果所有人因为被盗、遗失等原因而丧失对其财产的占有以后,不问财产几经转手,所有人都有权请求最后占有人返还。如果最后占有人是善意的,也支付了一定的金额。所有人在取回该物时,应该偿还占有人的损失。因为占有人在保管该物时付出了一定的代价,而且最后占有人往往在占有该物时出于善意并非恶意。如果不对善意占有人的利益加以保护反而使其正当的利益受到损害,必然会造成不良后果。同时,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如果受让人是无偿取得某项财产的,则不论其取得财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所有人都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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