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重复立案_公安机关是否可以重新立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10:08:21 人阅读
导读: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已经法院有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不应当作为其他司法机关再次处理的事由。《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需要立案侦查的...

  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已经法院有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不应当作为其他司法机关再次处理的事由。《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一)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第十三条规定:“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属同一法律事实,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中止审理或撤销判决、裁定。”  

1、就同一事实,检察院不起诉,公安机关不可以重复立案。

2、如果是存疑不起诉,公安机关发现新的证据足以认定犯罪,可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3、如果不是同一事实,而是其他犯罪事实,当然可以立案侦查。

4、是不是合法,要看事实与证据,可以咨询律师或向办案机关提出异议或向检察院申诉反映。

刑事案件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公诉案件,二是自诉案件。如果受害人能将案件撤销,那么这个案件应该是刑事自诉案件。对于自诉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自诉案件的立案是指法院受理受害人的诉讼,而对于公安机关当事人只能报案,公安机关是否立案是由很多因素共同决定的。由于你现在的问题是侵害行为再次发生了,那么当然您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超过十五日不予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依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十五日不予立案或者未要求复议、提请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检察院不起诉退回公安机关8个月,公安局还会立案吗?

答案是不一定。

  • 众所周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起诉的,依法起诉至法院,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于此同时,检察院经审查有三种情况,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
  • 第一,如果经审查认为,嫌疑人的行为不够成犯罪,应当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
  • 第二,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应当做出存疑不起诉。
  • 第三,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
  • 对于这三种不起诉,案件已经终结,就第二种情况公安机关可以继续调查,如果发现新的证据,而且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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