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和调解的区别_庭外和解和法庭调解有什么不同?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05:41:38 人阅读
导读:开庭前调解,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了,开庭笔录就可以简化,把双方最终的调解意见写进笔录,再根据笔录制作民事调解书。如果是即时履行的,原告直接申请撤诉,整个事情解决...

开庭前调解,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了,开庭笔录就可以简化,把双方最终的调解意见写进笔录,再根据笔录制作民事调解书。如果是即时履行的,原告直接申请撤诉,整个事情解决掉了。

开庭前调解也有可能调解不成,那就按正常程序开庭。

开庭后调解,就是开庭的诉称与辩称、举证与质证、法庭辩论等程序都结束了,双方根据刚才的庭审情况,各自再做一些让步,以达到调解的目的。

庭后调解也有可能调解不成,那就等待法院下判决书了。

调解的好处双方不伤和气,不论官司输赢,在互相让步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诉讼费减半收取,同时也减轻审判人员写判决书的压力。

调解贯穿于整个审判阶段,宣判之前能够达成调解的都可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和解协议一般指当事人双方之间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显失公平等情形应认定为有效,效力等同于一般的民事约定(有效、无效或效力待定)调解书是在和解协议的基础上由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予以确认,直送达签收之日起生效仲裁裁决书的效力分情况,适用一裁终局的裁决书如申请人未提起诉讼,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非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在文书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起诉讼生效,否则不生效判决书分一审和二审,一审判决类似于非终局裁决二审判决书送达生效全手打,望采纳

庭外和解与法庭调解相比较,有以下几点区别: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3.效力不同。根据法庭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应当注意的是,庭外和解与法庭调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第二,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庭外和解:在判决前双方随时可以和解,和解后一般都要撤诉,也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法庭调解:是在法庭的主持下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扩展资料:与诉讼外的调解相比较,法院调解有这样的一些特点:1.法院调解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因此,当事人在此过程人所进行的行为,属诉讼行为,对当事人产生诉讼上的约束力;诉讼外的调解发生在诉讼之外,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意义。2.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人民法院进行该活动,依据的是其审判职权,所进行的活动属于审判活动,具有审判上的意义,具有司法的性质;后者的主持者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行政机关的官员、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所进行的活动不具有审判性,不具有司法的性质。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调解规定》),在诉讼中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3.法院调解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程序。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应当在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基础上进行,法院组织调解还需要有一定的程序;诉讼外的调解虽然也要求要当事人自愿和合法,但这对它们而言不是法律规定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和分清责任的问题上也不像法院调解那样严格,在程序上,诉讼外调解也不如法院调解规范。4.法院调解如果成功,其所形成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了送达的调解书的,诉讼结束;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诉讼外的调解,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外,其他机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无拘束力,而只有一定的见证力,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就该争议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注意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联系和区别:两者相同之处在于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都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始终要贯彻自愿原则。调解能否开始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同意接受调解,调解过程中是否同意让步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调解结束时是否能达成调解协议、达成何种内容的协议

  和解与调解都是当事人在自愿和享有处分权的前提下,通过平等协商,互相妥协达成的,但二者有一些区别:一、是否由仲裁庭主持不同。 和解是当事人自行通过协商达成解决方案的活动;而调解是当事人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达成解决方案的活动。 二、发生的阶段不同。 和解可以发生在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到裁决作出前的任一阶段,可以在开庭时,也可以在开庭前或开庭后;而调解只能发生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的那一阶段。 三、达成协议后结案的方式不同。 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即结案;而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后仲裁庭制作调解书的,劳动争议仲裁即结案。  遇到实际情况,没有谁好谁坏的说法,其目的都是为了顺利让双方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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