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一、寻衅滋事罪,最轻的刑罚是3个月的管制,而不是6个月的有期徒刑。
二、《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1、管制,人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判处管制的,外出等需要报告,每月要汇报思想等。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2、拘役,人在拘役所,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强制进行劳动改造。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3、正常情况下,有期徒刑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要由法院依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来判决。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该罪的量刑标准有:
1、犯寻衅滋事罪的一般情节,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拘役或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聚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严重的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一定的罚金。
如果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地赔偿并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情节较为轻微的,可以予以免除刑事处罚或不起诉。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但是没有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程度或者是尚未造成公共场合秩序严重混乱的,则不能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依我之见:寻衅滋事犯罪虽然已过三年,仍然在刑事追诉期内,因为寻衅滋事罪是刑事公诉案件只能由公安检察机关在其追诉期内依法侦查审查并提起公诉,如果由当事人刑事自诉法院不会受理。
一,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的,超过五年,依法也就不再追诉。而寻衅滋事罪,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定罪处罚。
二,那么,本案例中提问者叙述‘’寻衅滋事经过三年‘’是否己超过法定追诉期吗?很显然没有超过一一无论是‘’一般情节‘’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经过五年就不再追诉,还是‘’情节严重‘’的寻衅滋事罪经过十年,以及因寻衅滋事致人死亡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而本案例仅仅经过三年正处在法定追诉期内。
三,至于提问者问‘’法院会还受理吗‘’?
依我之见一一如果公民个人以‘’刑事自诉案件‘’的形式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刑事起诉的话,人民法院不会受理,为什么没有超过刑事追诉期的寻衅滋事罪法院不受理呢?因为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寻衅滋事案由公安机关侦查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刑事公诉案件‘’,所以,如果公民以刑事自诉案件的形式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是不予受理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应当直接向案发地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依法必须受理并立案侦查。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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