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条件的人不能申请公租房_申请公租房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06:54:54 人阅读
导读:公租房如何管理七种情况公租房将被收回租房过程中,若被发现有以下七种情况之一,将被收回公租房,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具体包括: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调换、...

公租房如何管理七种情况公租房将被收回租房过程中,若被发现有以下七种情况之一,将被收回公租房,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具体包括: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调换、经营或变更用途的;未按规定时间如实填报家庭信息;损坏住房结构、设备且拒绝修复或赔偿的;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不交租金或连续6个月闲置住房的;利用承租住房进行非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的;弄虚作假,骗租的;家庭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逾期不退出的。对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租金按市场租金计收。满6个月仍拒不腾退房的,将按市场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对其不良信用予以记录存档。(记者王岚通讯员吴培均王小辉)

1、什么是公租房?公租房即公共租赁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套内面积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2、哪些人可以申请公租房?(1)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个申请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时应年满法定结婚年龄,共同申请人在符合申请条件的基础上(配偶除外),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2)户籍属城中村的申请人按照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未享受任何拆迁安置补偿。(3)已享受过政策性住房(房改、经适房、货币化补贴)的申请人,原则上不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员,可独立申请。

如果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人均收入要低于150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要低于15平方米。同时,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含)无转让私有房屋或涉及转租、转让自管、直管公房行为的。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居住;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申请人因离婚失去住房1年以上(含)。如果是单身申请的,月收入要低于2250元,住房建筑面积要低于15平方米。

“房住不炒,住有所居。”是当前国家对楼市宏观调控的主基调,公租房属于国家福利保障房,主要针对没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群体。一般要求,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符合本市政府公布的相关申请标准。具体可以查询所在城市《XX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根据相关要求提供材料即可办理。楼主如果是因离婚失去居住房屋,以贵阳市为例,离婚失去居住房屋需要满一年才能申请公租房。具体城市有细微差别,每个人都有追求更美好生活的权利,居者有其屋是国家对老百姓的福利保障,希望能够帮到您!

根据《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就业或居住;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3、符合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收入困难等相关标准;

4、申请人配偶及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原则上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未在本市居住的除外);

5、因离婚在本市失去房屋须满1年。

第二十条 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或居住证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收入情况证明材料、现房屋证明材料(本市原非城镇户籍家庭的房屋面积由户籍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房屋情况证明);

4、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须提供在本市缴纳社保的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明、优抚证明等)。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的下列房屋(含住宅、非住宅)面积,纳入申请家庭房屋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1、私有房屋,包括已办理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备案登记的房屋、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暂未办理继承手续的应继承份额的房屋等;

2、承租的公有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

3、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安置房屋;

4、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原房屋面积;

5、经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的房屋;

6、其他须认定的房屋。

申请人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个人在本市的上述房屋应当用于核定申请家庭房屋建筑面积。

扩展资料:

申请公租房的注意事项:

1、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3、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制订。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公租房申请条件(各地的标准不同,仅供参考)

申请对象:凡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工作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住房面积各地标准会有所不同)的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这些条件的人群都是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公租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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